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572页(2876字)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对等的原则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具体名单另发)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即在中国境内市场上购买的已征税物品(包括进口物品),可凭有关单证按月报送批准后退还增值税。
上述所称“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二)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
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所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在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
3.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自用的中国产汽车。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每次所购单张发票总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响及其他办公用品等。
5.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自用汽车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如需办理退税,应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退税的有关凭证,分别报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后,由外交部礼宾司统一汇总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应由有关使领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签字,其签字样应送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备案。
表14-1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
馆名
注:此表一式四联,退税机关审批后退驻华使馆一联,外交部礼宾司留存一联,退税机关留存一联。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退税须提供如下凭证:
1.购进货物的普通发票;
2.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本款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
(五)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物品的应退增值税,依购进物品凭证的计税金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六)申报退税物品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
(七)负责审批退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外交部礼宾司转来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后,经审核无误并审核签章后,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所退税款直接退拨外国驻华使馆在华中国银行人民币账户。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容齐备真实的退税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并每半年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备案。
(八)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中国产物品的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九)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中国产物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为其他机关或个人使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必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税款,补缴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十)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1.指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所属的三里屯加油站和日坛加油站经营供应使领馆不含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
2.使领馆须持“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格式见附件)到上述两个加油站购买不含税汽油票。加油站据此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供应油票。“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由外交部印制,按外交对等的原则,登记分发给有关使领馆。
3.使领馆凭购买的油票加油时,须出具在油票上注明车号,并加盖“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的油票。否则,加油站应拒绝加油。“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由使领馆刻制,并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4.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须将销售给使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月将收回的符合规定油票和“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汇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按油票数量办理增值税零税率手续,即免征销售汽(柴)油增值税,进项税款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5.对使领馆1994年从上述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购买的汽(柴)油,经外交部按对等的原则确认后,可凭购油发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办理退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须将报来的发票与加油站的发票存根联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
6.北京市以外的外国驻华领事馆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问题,请有关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事宜,可按此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