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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34页(13497字)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时,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法人,它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财政厅(局)批准后,还必须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能开业。会计师事务所开业后,应按规定依法纳税。截止1994年底,我国已拥有会计师事务所1800多家、分支机构1800多家,其足迹已遍及全国、深入市县。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按性质可分为2种类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目前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仅指单位发起设立,并以其出资额对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按规定下列单位不得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如学会、协会等;

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经济实体的部门和办事机关。

1.设立时应具备的条件。

(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10人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是注册会计师;

(3)在固定的办公场所(应开出有关房产证明)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4)负责人必须是专职的职龄以内,并经发起单位正式任命的人员。

2.申请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单位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及简历和有关证明文件;

(6)出资证明;

(7)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申请及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发起设立的单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书及上述规定的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报告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由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4)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书20天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并办理执业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时,该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审批程序同上;若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则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4.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几种形式。

(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加速提高中国独立审计的水平和进一步开放会计市场成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并加速实现执业标准国际化,人才本地化的建设,1992年7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毕威华振、安达信华强、安永华明等三家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京成立。后来批准普华大华、沪江德勤、柏德豪信德、中京富等8家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事务所设立时除应具备上述我国规定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外,它还是我国境内的一个中外合作企业,也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它如同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样,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政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这些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只是在审计技术方面的合作,而非商业投资的合资。它们的成立,一方面使国际会计公司真正进入了中国独立审计市场;另一方面,使合作的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了学习国际会计公司先进审计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有利条件,这对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培养中国的审计人才极为有益。

同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际会计公司不仅对国际投资环境有了进一步了解,并且在海外投资者面前逐步树立了自己形象。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进行境外上市的过程中,它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起了不少的作用。

目前,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已日渐成熟起来,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模式已很难满足双方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监督管理、人事、财务以及体制方面,已开始束缚合作事务所的发展,已引起中外双方的重视,目前已暂停审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说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中国会计师走向世界和世界各国会计师走向中国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发展到现在已完成其历史使命,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事务所的改制将指日可待,其发展方向将是成为国际成员所。

(2)国际成员所。为了探索中外合作的新的、好的形式,更好地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保持一致,发展国际成员所将是当前和今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国际合作,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也是国际会计公司进入中国会计市场的重要途径。

要成为国际成员所必需具备两个方面的重要条件:一是执业水平要达到国际会计公司公认的水准;二是在体制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国际会计公司而言,应加强对其合作伙伴的人才培训,使之达到国际水平;对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则要加速体制改革,在组织上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一家国际会计公司允许拥有多个中国成员所,这一方面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他们在许多地方都可以找到自己满意、信赖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他服务;另一方面国际会计公司可以在中国更多的地方拥有自己的成员组织,规模的壮大会吸引更多的客户,有利于长远发展;同时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成员所,有利于实现“审计人才本地化,审计水平国际化”,在中国形成一批具有头作用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1994年10月8日,财政部批准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并加入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并且同意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使用“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深圳)”的称谓。按规定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加入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所后,应在不背离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守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履行其作为成员所的权利与义务。当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或其他规定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应依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深圳)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可以聘请中国境外的浩华国际成员所的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正在与原挂靠单位脱钩,下一步将进行改制,使其体制与国际靠拢,目前,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也在永道国际会计公司通过了成员所的决定,待中方体制问题改革后,将成为国内第二家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另外,还有一些国际会计公司正在中国寻找理想的合作伙伴。中国政府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在采取一些合适的方式,对那些已成为国际成员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使其在体制上也能够与国际接轨。

(3)全国性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类事务所还不多,它们在我国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目前规模及影响较大的为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它实行的是比较松散的群体所的形式,其成员使用较为统一的专业标准,但各自都是独立法人,群体内部的制约机制并不太完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现在大约拥有23家成员所,它们分布在我国的主要城市。

(4)区域性会计师事务所。区域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许多市县设有分所、分部或办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目前规定,这些分支机构无论其相互关系怎样,均应由总机构负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分部,无论其相互关系怎样,均应由总机构负连带责任。建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当地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必须符合规定,分所、分部同样不得挂靠企业、公司等营利性质的组织,也不得挂靠自身需要挂靠的单位;在同一城市,不得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均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出具报告、统一收取费用。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书面报告所属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应取消那些将主要工作交给分支机构承办、自身不从事业务;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质量、职业道德也不过问,仅靠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或坐地分成获取收入的会计师事务所。

(5)地方性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这类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只有少数几位注册会计师,仅对某一城市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所从事的主要是参加当地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小企业的验资及审计等。在这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大多数是离退休的同志,他们虽然经验丰富,但对现代审计技术则不太了解;同时目前我们行业存在的“低价竞争”的现象在这些事务所中还存在。

目前,我国近90%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单位发起,他们当中又有近80%的挂靠各级政府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了部门分割,条块分割,虽然我们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但实际工作中却难贯彻落实,往往是各部门搞行政干预业务都被各行业所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不允许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入,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尤其对注册会计师全国大市场的形成以及行业规范、市场规范的统一带来了不小的障碍。

《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后,注册会计师事业开始为人们所亲睐,要求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络绎不绝,在注册会计师法颁布的一年内新批成立(或独立)了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这是好事,扩大了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影响,吸收了一些优秀人才;另一方面,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在向跨地区、大规模的集团所发展,而令人不安的是随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却越来越小了。原因在于每新成立一个所,都带走一批老所业务人员。还有一些挂靠单位办会计师事务所的宗旨不正确,有的以盈利为目的,有的则是为了安排离退休干部。在目前的批所上,一方面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有挂靠单位,另一方面又要求脱钩,很是有些矛盾。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财政部也多次要求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快与其举办单位脱钩,但如何脱钩,却是实际操作中的一个难题,脱钩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如何界定、主办单位态度、有关税务问题等等,目前还无法很快解决。

关于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有一种新的构想,即实行无挂靠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它由个人出资,类似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但业务将会受某些方面的限制。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二名(含二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和赔偿金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中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1/3。

(一)申请设立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发起人,并聘用包括合伙发起人在内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在两名以上;

2.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发起资金;

3.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申请成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并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其他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三)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合伙发起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合伙人协议书;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简历以及身份证、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记录、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或其他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经历(包括近三年中所做的主要项目的名称、性质、时间及在其中担任的工作),从事独立审计或其他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期间的职业道德情况,由所在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事务所对以上两项内容所出具的有效证明;

6.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及资金落实情况,个人财产的清单,合伙人的配偶或与合伙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对该合伙人发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

7.办公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及租赁意向书;

8.辞去现职及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的有效证明,其中,辞去现职的有效证明,可待上级审批机关确定批准意向后再正式开具;

9.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简历,以及身份证、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年检记录、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6)(7)(8)项内容,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四)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中、英文名称),地址,合伙人姓名,合伙人发起资金的数额,业务经营范围等;

2.合伙人业务分工;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4.人事管理制度;

5.质量控制制度;

6.财务分配与会计制度;

7.纠纷的处理;

8.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立、合并;

9.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解散、清算;

10.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五)合伙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人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号码;

2.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中、英文名称)、地址;

3.合伙人发起资金的数额、出资方式、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宗旨;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盈亏的分配;

7.合伙人的加入、退出条件及程序;

8.合伙的终止;

9.违约的责任及纠纷的解决;

10.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产生、职权;

11.合伙人协议书的修改;

12、合伙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六)审批程序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大致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同。只是目前,审批权仍集中在财政部。

1994年8月27日,高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经财政部批准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随后福州、上海又有三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被批准成立,从此,拉开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序幕。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

三、其他类似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

我国内地的会计市场,早在80年代初就已经对外开放,当时的世界“八大”即现在的“六大”(1989年合并而成)国际会计公司很快进入中国,这六家国家会计公司名称为Arthur Andrtsen & co(安达信);Coopers Lybrand(永道);Deloitte & Touche(德勤);Ernst & Young(安永);KPMG Peat Matmick(毕马威);Price Waterhouse(普华)。近几年来,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无论是速度还是广度,在世界各国都是居于前列的。

目前,在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好的投资市场的同时,也成为一个最具潜力的会计市场。在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谈判中,我国政府对开放包括会计市场在内的服务贸易市场作出了承诺。在会计市场的开放方面,主要包括如下五种方式: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对外开放注册会计师考试;允许境外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可以申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其中前三种形式我们在前面已谈到,现在主要介绍后两种。

(一)允许境外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从80年代初,我们就已经在这方面实行了开放政策。1991年在日内瓦进行服务贸易谈判时,我们提出的准入条件是年收入在10亿美元、专业人员在1万人以上的会计公司,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大家知道,这些条件只有“六大”才能准入;1992年改为年收入5千万美元、专业人员500人以上;1993年改为年收入2千万美元、专业人员200人。现在,已经取消这方面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中国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具备申请所要求的各种材料,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24个国际会计公司,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设立常驻代表处的要求。截止94年底,已有12个国际会计公司经批准在内地共设立了30处常驻代表处。

按照我国政策的有关规定,常驻代表处,可以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会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但不得执行审计业务。凡以常驻代表处的名义接受或执行审计业务,都是违反规定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可以申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由于除“七大”以外,境外还有许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小事务所联系的客户,大多是中、小投资者。在境外,这些中、小投资者大多是中、小事务所的客户,进入中国境内以后,如果不允许中、小事务所继续为这些投资者提供审计服务,一方面给投资者造成不便,另一方面“七大”本身由于中国业务太多忙不过来,中、小事务所也觉得不够公平。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从今年起,允许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申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的办法,解决为境外客户提供审计服务。但是,这种业务,只限于境外客户的委托,只对境外起作用。在境内,法律规定应该由内地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的业务,只能由内地的注册会计师执行。

最近,为了方便港、澳、台地区的同行,财政部又专门发布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办法,1994年从7月1日起执行。到目前为止,已有近一百多家香港、台湾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得了这种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许可证。

采用临时许可证的方式,主要是为了方便没有在内地设立机构的香港、台湾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在内地投资的客户更好地提供服务。从1994年1月1日起,不允许再象过去那样利用回乡证、旅游证等办法进入内地执行审计业务。如果不申请临时许可证而进入内地执行审计业务,一经查出,将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审批

随着我国股份制度的深入发展,1992年,为了规范股份制企业,国家体改委、财政部等部门颁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为了使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可靠,使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国家体改委和财政部于1992年9月联合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凡属规定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委托经认可可以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净资产验证、会计报表审计等等业务;对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规定了一些必要的条件,并应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从事该业务的许可证。

后来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完善证券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明确,内地对股份制改造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体改委,对上市业务进行监管的部门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财政部。1993年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通知》及其后颁布的有关补充通知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资格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审定。申报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的有关程序如下:

(一)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批准成立已达三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财政部和证监会确认,符合本条其他各项要求的,可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3.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其中,执行国内发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必须根据规定向有关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

(二)凡申请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须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助理人员情况呈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5.《执行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6.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程序样本、工作底稿及编制说明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9.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当申报或财政部与证监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申报程序

1.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根据规定,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主管机关提出从事证券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所规定资料一式两份。经财政主管机关审查属实并签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呈报的资料分别报财政部和证监会,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共同审定其执业资格。

2.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客户资料、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经审核不符合标准,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之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申请人可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后应注意的事项

1.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之内,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等资料以及自上一次报送资料后发生变化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最新资料,供财政部和证监会对其资格重新进行确认。

2.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市场、会计、财务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独立审计准则。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教育要求和培训制度》的规定继续接受有关的专业培训。

3.公开发行与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

已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或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上述(即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所规定的条件,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违反职业道德等,财政部可会同证监会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证券和证券市场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将建议财政部予以处罚,亦可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

截止1995年3月底,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82家(名单及地址附后),注册会计师810名。

以上主要就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成员所)从事我国境内证券业务的规定。对于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审计问题,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于1994年3~5月间颁布了有关的制度,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注册会计师已作过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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