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202页(2622字)

一、进口业务概述

进口业务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贸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组织好进口业务,有计划地进口工农业生产和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急需的机械、设备和物资,对调剂和补充国内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实现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和综合平衡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章所讲述的进口业务核算,仅限于对外贸易中的有形贸易部分,即对进口商品的资金及其从属费用等进行核算。

我国的进口业务,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从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角度,可分类如下:

(1)按进口商品所用外汇的结算性质划分,有(1)现汇进口,是指使用自由外汇进行结算的进口业务;(2)记帐外汇进口,是指使用记帐外汇进行结算的进口业务。

(2)按进口商品使用的外汇来源划分,有:(1)中央外汇进口,是指外贸企业根据中央的进口计划,使用中央外汇所进行的进口业务;(2)地方外汇进口,是指外贸企业根据地方政府的进口计划,使用地方外汇所进行的进口业务;(3)外汇贷款进口,指外贸企业使用向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所进行的进口业务;(4)易货贸易外汇进口,是指外贸企业使用易货贸易出口所创的外汇而进行的进口业务。

(3)按进口商品销售盈亏归属的不同划分,有:(1)国家调拨进口,是指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的进口计划,使用中央外汇,对内结算按国家统一调拨价作价,盈亏由国家负担的进口业务。这种业务实质上是外贸企业代理国家进口;(2)自营进口,是指外贸企业用自有外汇、自借外汇、自用以进养出外汇,对内结算按国家规定的自营进口作价原则作价,盈亏由外贸企业自负的进口业务;(3)代理进口,是指外贸企业受委托单位委托,用委托方的外汇或中央外汇,对内结算按代理作价办法作价,盈亏由委托方担负的进口业务;(4)易货贸易进口,是指外贸企业经批准在两国易货贸易协议下,使用易货贸易外汇,对内结算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盈亏与易货贸易出口互补自负的进口业务。

在进口业务的帐务处理中,以上三种划分是交叉进行使用的。

二、进口业务的主要环节

进口业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编制进口计划。企业应根据年度利润指标,结合外汇收入情况和国内市场需求,并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编制年度进口计划。

(2)签订进口合同。根据已编制的进口计划,在对外成交签约之前,首先要对国外的市场行情进行调研,对各供货商的商品品质、价格、支付方式、用汇币别、客户信用等进行了解,从而选择有利的贸易对象,定出最优的经营方案。在此基础上,采用洽谈或函电往来,双方取得一致,从而签订进口合同。记帐外汇进口,则是由外贸总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两国政府贸易谈判签订的贸易协定与对方有关部门签订进口合同。

书面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合同的国际公约。在没有法律或公约规定时,要遵守国际惯例。

(3)进口合同的履行。进口合同签订后,立即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我国的进口业务,大多数是使用F.O.B.价格条件成交,支付方式绝大多数是使用信用证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和一般工作程序是:

①开立进口信用证。按照进口合同的要求及规定,及时开立进口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进口合同一致。

②租船订舱并通知船期。按进口合同规定应由我方租船订舱的进口业务,信用证开出后应及时办妥租船订舱工作,并通知出口商船名和船期。目前,我国进口的租船订舱工作一般是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外国运输公司租船或订舱。

③进口保险。按合同规定应由我方投保的进口业务,在执行进口合同时还应由我方办理保险手续。目前,我国进口保险业务主要由外运公司统一代理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

④审单和付款。外贸企业收到中国银行转来的全套进口结算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认真核对单据种类、份数和内容。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和付款赎单的手续。若审单中发现问题时,可通过中国银行向国外银行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的理由,待问题解决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进口结汇和付款赎单手续。

⑤报关验收和拨交。进口商品到货后,应及时办理报关、接货和验货手续,这些工作外贸公司一般委托外运公司统一代办。接货验货时,若发现短少应填列“短缺报告”交由船方签字确认,并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若发现残损质量的问题应由保险公司与商检等部门进行检验,作出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接货后由外运公司将货拨交订货单位。

⑥对外索赔和对内理赔。进口货物如发生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根据不同的货损原因和有关证明,向有关方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若发现进口货物原装数量不足,商品的规格、品质与合同不符,以及因包装不良致使货物残损时,应向出口方索赔;若发现进口商品的实收数量少于提单所列数量以及属于运输方的过失的商品残损,应向运输方索赔;若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致使商品损失时,凡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对外索赔确认后,外贸企业应向订货单位办理理赔。

⑦对内结算。外贸企业在收到国外帐单或进口货船到达我国港口通知后,应按规定的对内作价办法和结算时间及时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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