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税金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450页(5297字)

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的税种主要有:①个人所得税;②个人收入调节税;③零售营业税;④预提税。这些税种纳税的义务人不是外商投资企业,而是与外商投资企业有联系的当事人,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一、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1.个人所得税概述

1980年9月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1980年12月财政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外商投资企业计交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或从中国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凡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纳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5个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其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但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如果只是为了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而不准备在中国定居的个人,对于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管理否汇来中国,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人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部分纳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图表3-11-9所示。

图表3-11-9

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和资金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从1987年8月1日起,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人员工资,如果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必须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缴从发放的工资中扣除。扣款时记入“应交税金”的贷方,代缴时记入“应交税金”的借方。

[例39]某企业外方经理月工资为14000元,发放工资地代扣个人所得税。其税金计算和帐务处理如下:

应交所得税=(1400×45%-2215)×50%

=2042.5元。

(1)支付工资和代扣税款,记:

借:应付工资——应付外方人员工资 1400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1957.50

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2042.50

2.交税时,记:

借: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2042.50

贷:银行存款 2042.50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核算

个人收入调节税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它是专对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征收的所得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它是适用中方职工的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收入划分为三类,分别计征,具体如下:

(1)个人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按月计征,实行超倍累进行税率。全国划分不同地区确定计提基数。超基数三倍以上部分,为起征点。例如南方某城市属于十类地区,地区计提基数为110元,超三倍金额即440元为起征点。税率最低为20%,最高为60%。税率表如图表3-11-10所示

图表3-11-10

个人收入调节税超倍累进税率表

在计算个人收入调节税前,允许扣除各项法定的津贴、补贴。该项目扣除额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各不相同。以广州地区为例,1992年,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允许扣除的津贴、补贴为260元。该部分收入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交税金=(月综合收入-法定津贴、补贴)×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0]某职工月综合收入990元,扣除津贴、补贴260元后为730元,超基数的倍数为6倍。应交税金为:

(990-260)×40%-209=83元

(2)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和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其计算分式如下:

①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每次收入额计征,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不能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但对于个人收入的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

1.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规定

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个人体商贩和以现金或可以直接提取现金的各种付款票据进货的商业企业,都必须按规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的营业税。买方为纳税义务人,卖方为扣缴义务的人。

代扣代缴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扣税对象代扣税款,对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人体商贩和按规定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按3%的税率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对没有营业执照,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10%的税率代扣临时的经营的营业税。代扣税款应以国家规定的商业零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对国家没有规定零售价格的商品,以商品的批发价和批零差价计算扣税。批零差率统一规定为10%,计算公式为:

商品的零售价=商品的批发价×(1+10%)

代扣营业税税额=商品零售价×税率

2.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帐务处理

代扣营业税在商品销售时,连同货款一起向买方收取,记入“应交税金”帐户。

[例41]某外商品投资企业向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售出本企业产品10000元,代扣零售营业税率为3%,零售价格按产品的出厂价加批零价差计算。其税会计算和帐务处理如下:

商品的零售价=10000×(1+10%)=11000元

代扣营业税税额=11000×3%=330元。

(1)收到货款及代扣营业税款,记:

借:银行存款 1133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代扣营业税 330.00

(2)交纳代扣营业税,记:

借:应交税金——代扣营业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四、预提税的核算

1.预提税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但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必须在支付或确认时,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习惯上称为预提税。这是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所得,必须由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应税所得额为实际收入的总金额,不能扣除任何成本费用,税率为20%。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减按10%征收。

对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内容,解释如下:①股息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②利息是指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的利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③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而取得的收入;④其他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该收益是指总收入减除该财产帐面价值后的余额。

目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四种收入中,第一、第二项收入基本上全部免税,第三、第四项要按规定征税。

2.预提税的帐务处理实例。

[例42]中港合营青岛诺亚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外方投入的商标权、按合同作价US$50000,汇率8.28

代扣预提税=50000×10%=US$5000

(1)收到商标权,记:

借:其他无形资产——商标权 US$50000 @8.28 414000.00

贷:实收资本-外方 US$45000 @8.28 372600.00

应交税金——预提税 US$5000 @8.28 41400.00

(2)交纳预提税,记:

借:应交税金——预提税 US$50000 @8.28 4140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US$50000 @8.28 4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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