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707页(18661字)

美国国土的绝大部分仅次于北美洲中部(阿拉斯加和夏威夷除外),国土总面积937.3万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2.6万公里,据1989年统计人口总数为24880万人。美国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独立后发展很快,国家实力和在世界上的影响也不断增加。特别是进入本世纪后,逐渐超过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而成为超级大国。美国有发达的工业、农业、商业和金融业,跨国公司的发展也在世界上领先,但这种优势在国际上正受到新的挑战。美国在创造出巨大生产力和很高的管理水平的同时,也积累和暴露出各种矛盾。1929年震憾世界的经济在危机以及随后多次出现的经济衰退,都是这些矛盾的具体反映。上述美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连同一些其他社会因素,对美国会计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情况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公司会计的法律规范

就联邦范围来说,美国不象许多其他西方国家那样以公司法作为公司组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可以说不以公司法的有关条款作为管理公司会计的法律依据。虽然有些州在有关公司的法律中,对帐簿设置、帐簿记录以及定期编送财务报告有些简略的规定,但也只是在州的管辖范围内生效。而且有些州在其立法中就根本没有关于会计记录和报告的规定。

上述情况,只是表明美国会计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特点,并不是说美国的立法放弃对公司会计的监督和约束。为了便于理解这个问题,有必要作一些简单的历史回顾。

本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在会计方面没有建立制度,也没有法律规范。会计只是为了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取得银行贷款。西方学者曾指出,这个时代是银行家的时代,银行只要求会计提供信息,不认为会计有制度化的必要。银行只重视经过会计师审查过的资产负债表。可以说这是资产负债表审计的全盛时代。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会计很少考虑股东的情况,是否向股东提供报告是由董事自行决定的。在危机之后,美国在立法方面加强了对公司合计的约束和监督,明确提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对公司会计约束和监督的立法和机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及1934年建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面对此作简单的介绍。

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是为保证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防止欺骗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国会通过和颁布的法令。两个法令的制定,正值1929年美国特大经济危机发生之后,其产生的时机并非偶然。尽管国外有些学者为了表明两法令的重要性而强调它们不是对付危机后果的应急之策,而就我们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也决非一两项法令所能消除。但也应看到,在1929年特大的经济危机中确实暴露出在危机发生前的一段时间里,特别是在本世纪的20年代,存在于美国证券发行中的种种欺骗行为和混乱现象,在在增加了危机的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两个法令产生于30年代初期,不能说与这些事实的教训没有联系。

1933年的证券法,是针对证券的初次发行而制定的。在其前言中,强调在证券发行时应对证券的性质和有关的情况进行充分的揭示,并防止发生欺骗行为。据此,在条文中规定,发行证券必须办理注册手续,而且注册文件中申报的内容要向投资人公布,以便为制定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另外还规定,如果由于注册文件中提供了失实的内容而使证券购买者蒙受损失时,证券购买者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证券发行者追索赔偿。以上两点被认为是1933年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是针对证券发行后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Ovet-theCounter market)继续流通而制定的法律。其中不仅对各类证券市场以及证券商和经纪人的活动制定了规则,而且也为公司经理、在股东以及申报文件的撰写人制定了规则。此外还对公司有关信息的揭示提出了要求(包括报告格式),并对防止证券交易中的欺骗舞弊行为作出了规定。在1934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中,规定要建立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1933年和1934年两项法令负责监督和管理。此后,国家还陆续颁布过一些与证券有关的专项法令。这些法令也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实施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令。委员会由5名委员领导。这5名委员由美国总统委派并由国会批准,其中一名由总统任命为主席。委员任期为五年,每年依次有一名委员期满换届。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任职的,有熟悉会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证券分析等各种专业的人员,在委员们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部、处(Divisions)和办公室(Offices),分别负责公司财务、证券审核、法律实施、企业财务重整与清算倒闭等事项以及除1933年1934两个法令外其他与证券有关的专项法律的实施与管理。

委员会所设的总会计师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出有关会计与审计方面的建议,并与会计职业团体“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Institr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AICPA)和民间专门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以及其他民间组织的代表保持联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在美国境内各主要金融中心所在地设有地区分支机构。

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执行有关法令的过程中,对公司会计有权威性的影响。其中,首先是它对公司财务报告提出的要求。据前所述,在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中,明确规定要对证券的性质和公司的有关情况作出真实而充分的揭示。这种要求当然对企业会计和财务报表有直接的影响。在公司提交的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项目以及编表的会计方法作出规定。同时,还授权委员会对法令涉及的会计术语作出规定。应该指出,以上所述对财务报告的揭示内容和编制方法等要求,虽然直接针对的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向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但对其他企业来说,为了满足银行、债权人以及其他各方的需要,并为显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往往也乐于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公司会计影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会计准则的制定。当然,这同上面所说的报告与揭示问题不能截然分开,但在工作上又不完全等同。关于会计准则的制定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以及以后陆续颁布的几个专项法令,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拥有法律赋予的最高权威。但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自建立以来并没有直接行使过这种权力。在这个问题上,最初在内部曾经有过争论,但主张依靠民间专业机构主持制定会计准则,而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给予权威性支持的意见取得了多数的赞成。因而这种作法就一直延续下来。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依靠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决不意味着它放弃了法律赋予的这种权力。根据前述可知,民间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其权威性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赋予和确认的。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还通过发布各种书面文件,对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的活动进行引导。它可以对民间机构发布的会计原则、准则、惯例等进行说明、修订,甚至宣布撤销。现实情况表明,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实是在依法行使这种权力。

美国的税法对公司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及企业收益的确定不发生直接的影响。因为在美国,申报纳税所依据的公司所得,是在会计资料基础上经过相当广泛的调整而得出的。对企业会计来说,只是对所得税的递延、摊销或应付等事项要进行一定的计算和反映。另外,国家制定的某些关于所得税缴纳的政策措施(如“投资减税”),对会计的记录和揭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问题将在本节最后的“会计主要特征综述”部分加以说明。

二、会计职业团体及其他民间专业机构的活动以及会计准则的制定

前已叙及,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授权和监督下,由会计职业团体或其他民间机构主持的。从30年代开始至今,前后有三个机构承担过这项工作。它们是: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前两个机构都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机构,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是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下面对三个机构在制定美国会计准则方面的活动情况按历史顺序另以说明。

(一)会计程序委员会时期(1938-1958)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83年建立了会计程序委员会,代表会计职业界根据政府机构的委托和支持从事建立会计准则的工作。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会计准则的文件叫作《会计研究公告》(Accounting Research Bullitin——ARB)。会计程序委员会自建立至结束时止,共发布了51个会计研究公告。会计程序委员会的活动,对建立美国会计准则来说,虽然还不是最早的尝试(最早可追溯到本世纪初),但毕竟是接受政府的委托和支持,有组织地开展这项工作的起点。有关各方对它寄予很高期望。然而,它在工作中暴露的缺点和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批评和指责。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不少《公告》只是列举了当时存在的不同会计惯例,其可供选择的范围很广,因而起不到指导的作用;另外,公告发布的内容次序比较杂乱,各个公报中表明的立场也不完全一致。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是与时间仓促和缺乏经验有关,另一是缺少系统的理论指导全盘工作。除此之外,人们还认为委员们的兼职身份以及委员们与会计职业界及其服务的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妨碍了他们在制定会计准则进程中独立而客观地判断问题,作出决定。

会计程序委员会于1953年发布了《第43号会计研究公告》。这份公告系综合以前各公告的内容并加以修订,然后按不同主题进行归类,重新加以表述。意图是以此作为改进工作的新起点。然而这个目标并未实现。此后的工作又很快回到以前的老路。

(二)会计原则委员会时期(1959-1973)

前述会计程序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在195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会上受到了注视。新当选的协会主席杰宁斯(Alvin R.Jennings)对此提出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根据他的建议而成立的专门研究委员会在1958年所提出的报告中,建议以新的制定会计准则的机构取代原有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59年成立了这一新的机构,取名为“会计原则委员会”,原有的会计程序委员会遂告结束。

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会计准则的书面文告叫作《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 Opinions)。自1959年起至1973年止该委员会共发布了31个意见书。在该委员会的活动期间还发布了4个《会计原则委员会文告》(APB Statement),也译作《会计原则委员会说明》。这些“文告”并不是会计准则,而是委员会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和理论观点的表述。

会计原则委员会建立后,曾希望在各方面克服其前身会计程序委员会存在的缺点,并解决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过,使美国会计界感到失望的是,这种愿望并没有实现。譬如,在人员构成方面,会计原则委员会的委员中仍然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员为主。尽管象征性地吸收了产业界和金融界的代表乃至少量的会计学者参加,但不起主导作用。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也仍然保留当然的代表。另外,委员们的工作仍然是兼职的。关于会计原则委员会提出的改进工作目标,如制定会计准则要有明确的观点,不简单重述原有的惯例,不屈从于外界压力等等,在委员会处理一系列棘手问题中受到挫折后,实际上未能实现,委员会的威信由此也受到严重损害。在建立理论体系以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尽管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但也还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在这方面值得提出的是在1970年发表的《会计原则委员会第4号文告:企业财务报告依据的基本概念和基本会计原则》(APB Statement No.4:Basic Conceptsand Accounting Principles Underlying Financial Statements ofBusiness Enterprises)。这个文告在财务会计的理论探讨方面占有一定的位置。在西方乃至在我国的会计着述中都时常加以引述。但批评者认为文告的内容仍然只是描述了事物的“现状如何”,而没有指明“应该如何”,因而对它的指导作用表示怀疑。

(三)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时期(1973年至今)

由于各方面对会计原则委员会的活动及其成果感到不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70年的一次专门会议上,决定任命两个调研组,其中的惠特调研组(Wheat Srudy Group)负责对会计原则委员会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调研组提出的报告中,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建议,从而导致了1973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建立,并取代了原有的会计原则委员会。这次机构的更改,出现了一些较大的变动。现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状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归纳几点加以说明:

1.机构的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不属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不从属于其他职业团体或公司企业。它的建立及其委员的任命系由一个叫做“财务会计基金会”(Financial Accounting Fundation——FAF)的机构负责。该基金会向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供活动经费,并对委员会的活动进行一般性的监督(技术性专门问题除外)。财务会计基金会独立于其他机构,它的理事来自于各个赞助单位,主要包括: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学会、财务分析者联合会、财务经理协会(其前身为总会计师协会)、全国会计师协会(其前身为成本会计师协会)、证券业务协会、政府财政人员协会及州属财政、会计及审计人员联合会(赞助单位的数量前后有变动)。此外,还有代表银行界等其他方面的无任所理事。对理事人选的这种安排,是为了能广泛代表各方的利益和观点。财务会计基金会不仅负责任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而且还负责任命财务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这个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约在30至40人之间,他们广泛地代表着财务信息的编送、审计和使用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财务会计咨询委员会要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就重大的方针和技术问题以及工作安排和有关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磋商。这种咨询和磋商,除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外,也从一个方面为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活动增添了广泛的代表性。综上所述,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机构设置方面强调了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这与以前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和会计原则委员会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变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外界某个方面压力的影响。用委员会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要使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客观性”或“中立性”。当然在事实上,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组织和工作方面也并非十分完善,这个问题将在后面具体说明。

2.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会计准则,并在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投票产生正式公告。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列入计划的议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包括以下的环节:

(1)建立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技术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为列入计划的议题搜集资料,进行研讨,并指导和协助工作人员写出“讨论备忘录”(Discussion Memorandum),作为吸取各方意见的依据。

(2)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对该议题的意见。除听证会上的口述意见外,还广泛收集各方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表明观点的文字材料。

(3)工作人员分析各方意见,从中获取必要的信息和重要的论据,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和建议提交给委员。

(4)委员会开会进行研究和审议。会议次数不限,视实际需要而定。工作人员根据会议的结论起草《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经7名委员中的多数通过后,向外界发布。

(5)对征求意见稿的反应进行分析,由委员会再次进行审议。在必要的情况下,有可能再一次发布征求意见稿。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还要再次召开听证会,以听取更多意见。

(6)委员会表决通过正式公告。正式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是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之后产生的。当委员们认为各方意见已被充分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满意的修订之后,即对此进行表决。同样地,也需要7名委员中的多数造成,才能成为正式公告予以发布。在正式发布的公告中,包括财务会计准则的正文、开始生效的日期、向新规定转换的方法、背景资料、有关研究的简要说明以及委员会作出结论的依据(包括其他意见和方法被否定的理由)。公告中还要列出投赞成标和投反对票委员的姓名,以及投反对票的委员所作的评论。

以上所述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财务会计准则的工作程序。这个委员会正式制定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目前已有100多个,今后还会陆续增加。除这些新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建立初期,还对以前会计程序委员会和会计原则委员会所发布的有关文告进行了系统的鉴别和筛选,对其中仍然适用的部分(全文或段落)则正式予以肯定。

3.注意为财务会计准则建立理论基础。

据前所述,被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取代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以及更早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在工作中受到的批评之一就是制定会计准则缺少理论依据,其结果要么是把现实存在的惯例加以罗列,要么是屈从于某个方面的影响而模糊是非的界限。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克服这种缺点,在其建立之初,就把理论的研究作为本身的任务之一。从70年代后期开始,根据研究的成果先后发表了6辑《财务会计概念说明》(Statements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其中,1985年颁布的第6辑财务会计概念说明取代了1980年颁布的第3辑说明,原第3辑说明即行作废。各辑财务会计概念说明的题目如下:

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1978年11月)

第二辑《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1980年12月)

第三辑《企业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1980年12月)(已被第六辑取代)

第四辑《非营业机构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1980年12月)

第五辑《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问题》(1984年12月)

第六辑《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1985年12月)(取代第三辑)

4.进一步获得有关方面的权威支持。

这种支持首先来自于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个政府机构。据前所述,美国自30年代以来一直依靠民间专业机构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民间机构在这方面的活动及其成果,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认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之初,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在其发布的书面广告中,再一次明确了这种支持。在1973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50号会计系列公告》(Accounting Series Release No.150)中指出:“……本委员会认为,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公告与书面解释中制定的原则、准则和惯例具有充分的权威支持。而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些规定相抵触的,则不具有这种支持”。除此之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在其他文告中正式承认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权威性。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文告的权威性还来自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个有影响的会计职业团体。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业务规程(1973及1979年个体本)中,就表明了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支持。5.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体制的批评——“梅特卡夫报告书”的提出及其影响。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自建立以来,由于受前两个制定会计准则机构经验和教训的启迪,提出并实行了种种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在体制上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工作中也并非一帆风顺。1975年末,参议员梅特卡夫(Lee Metcalf)和众议员莫斯(John E.Moss)在美国国会上对当时制定会计准则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以梅特卡夫为首的小组委员会向美国参议院的政府活动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书,即“梅特卡夫报告书“。该报告书的基本点是:美国的会计界和会计准则的制定完全由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左右,其结果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完全受上述势力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其职责。

首先,从人事方面来说,财务会计基金会(FAF)拥有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任命权,而财务会计基金会师名成员中的8名成员虽然具有美国会计学会(AAA)等团体成员的身份,但同时也都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特别是其中有的属于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支持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团体中,每个团体有权提名推荐一名财务会计基金会评议员,但最终决定权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理事会掌握。据上所述,从人事安排方面来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外的各个团体只是起着补充的作用。至于财务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则多数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成员,而且其中有的还属于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

其次,从资金方面来看,1975年财务会计基金会向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供资金400万美元,其中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的占49.9%,在49.9%中的78%又来自于八大会计师事务所,400万中的46.7%是由占第二位的”财务经理协会“(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FEI)提供的。总起来看,财务会计基金会的资金总来源中,有96.6%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八大会计师事务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而其他团体的出资总额则只占极小的比重。

综合上述情况,梅特卡夫报告书认为,从人事和资金两个方面来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及受其审计的公司,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完全处于支配的地位,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未能发挥其预期的职能作用。

根据揭露的问题,梅特卡夫报告书提出下面一些建议:

(1)加强国会对会计实务的监督;

(2)由国会确定综合的会计目的;

(3)关于审计人员的选用,要促进会计事务所之间的自由竞争;

(4)由联邦政府制定财务会计准则;

(5)由联邦政府制定审计标准;

(6)由联邦政府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进行定期调查;

(7)责成15个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其业务活动和财务信息;

(8)由联邦政府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

(9)由联邦政府公开对制定财务会计准则、审计标准和其他会计实务方针的审议;

(10)由联邦政府解决审计和会计业务过度集中的问题;

(11)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对所有的审计师公平的惩罚规定。

针对以上建议,财务会计基金会评议会于是1976年12月组成了一个制度研讨委员会,责成这个委员会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组织及行动进行总结、研讨并提出改革报告。另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置了一个专门的咨询委员会,研究如何改正各项规定,使之达到统一、简化和公开的目标。

以上所述梅特卡夫报告书的提出及产生的影响,曾经在美国会计职业界引起很大震动,制定会计准则的民间团体更是感到惊恐不安,纷纷发表议论并多方奔走活动。尽管这件事已过去了十几年,而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也并未完全付诸实行(特别是由联邦政府制定财务会计准则和审计标准的建议并未实现),但对今天探讨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具体的工作环境和实际握有的权限来说,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上述事例中,一方面要看到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一项涉及到各方利害关系并充满着矛盾的活动,决不是单纯的技术性工作;另一方面更要看到,虽然自30年代以来,美国会计原则的制定一直由民间机构主持,但民间机构从事这项工作是以政府的委托和权威性支持为前提的。如果情况必要,美国政府机关以至国会都可以对这项工作进行干预,直到收回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力。

三、会计主要特征综述

美国会计是在继承英国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征。提到美国会计的特征,给人印象较深的是民间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所作的大量工作和所起的重要作用。然而正如前述,民间机构开展的这些活动是与政府的委托和支持分不开的。因此,对有些着述中关于美国在会计方针政策制定中的”分权制度”或“公私两个领域”的提法,不能按平等或并列的关系去理解。

从五方国家制定会计准则的各种程序和体制来说,美国的上述作法具有显着的特色。

美国会计的另一个特征,是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准则、公告和有关的解释性文件。据前所述,目前仅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正式财务会计准则为数已达到100多个。除此之外,以前由会计程序委员会和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会计准则性质的文告中,还有相当部分继续有效。如把这些都计算在内,则数量更为庞大。与此有关的另一个特点是,美国有些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划分较细,如有些是按公司性质、规模或待业分别制定的。对美国会计的这些特点,国际会计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研究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美国经济发展高水平所形成的,其他国家的会计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迟早会追直上来,具备同样的特征。也有的人持否定的态度,把美国会计描述为“花费过多,评价过高、过份,并不那么实际”,认为它所走的道路不一定带有普遍意义。

关于美国的会计报表体系,就股份公司而高谈阔论是由资产负债表、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报表的注释所构成。对这些报表的一般研讨,不属于这里讲述的范围。下面仅对其中一些特点加以说明。

就总体而言,美国不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然而这并不是说在公司会计的记录、计量和揭示方面不存在约束和规范。这一点,通过前面对会计立法和会计准则的介绍是不难理解的。除此之外,会计职业团体还利用本身条件开展一些专业活动,引导和推进公司改进会计工作,包括提高会计报表设计和编制的水平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出版物《会计趋势与技术》(Accounting Trends and Techniques)就刊载过对几百家公司企业(最初500多家,后增至600多家)的会计按各种标志所作的统计和分析,其中包括对不同会计报表格式在实际应用中各自所占比重所作的统计。

美国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主要有帐户式(水平式)和报告式(垂直式)。至于在某些英联邦国家可以见到的“财务状况式”,在美国一般不被采用。在资产及负债类别、项目的排列上,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按照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由大到小(或期限由短到长)顺序排列,这称作“流动列前”(Current first)。这是一种传统的方式,应用比较广泛。与此相反,也有把非流动项目排在前面的,这称作“固定列前”(Fixed first),适用于采矿业、公用事业等固定资产占重要位置的行业。除此之外,也存在其他的排列方式。如以经营投资业务为主的投资公司,往往把投资项目列在资产部分的最前面。下例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为流动列前的帐户式(见图表5-2-1)。

图表5-2-1XYZ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

19×8及19×9年12月31日

收益表的格式有多步式(mutiple-step)和单步式(Single-stepform)两种格式。多步式与我国惯用的利润表格式相类似,在表内将各种收入和成本费用项目分类排列,分段加总并抵减,以反映销售毛利、经营损益等中间计算结果,再加减非常性损益后,得出税前净利润或净亏损。单步式则简单地把一切收入项目列在一起并求出合计;把一切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也列在一起并求出合计;两个合计数的差额,即是企业的净收益(税前或税后,视不同的设计而定)或净亏损。这种格式不反映毛损益、经营损益等中间计算结果,但编制程序比较简单,特别是在几个年度对比的情况下,表的设计和编制更显得便利。美国的公司企业采用这格式的占较大比重。图表5-2-2所列美国公司的收益表,其格式即为反映税前利润的单步式,其中也包括留存收益的内容。

图表5-2-2 XYZ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及留存收益表

12月31日结束的会计年度

股东权益变动表(Statement of Changes in Stockholders’Eduity)所反映的是股东权益中各项内容的增减变动情况也就是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类所列各个项目的增减变动情况。这种资料对企业管理当局以及投资者、债权人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报表的编制却有很大的灵活性。就最完整的格式来说,表中要把股东权益中的普通股资本额、优先股(按不同种类和规定的条件进一步划分)资本额、留存收益额(retained earnings)以及库存股份额(treasury stock)等以专栏列出,分别反映期初、期未余额以及本期的增减变动情况(按不同的原因分别列出)。在表中,通常还设置一栏总计数字,以反映股东权益总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留存收益以外的其他股东权益部分未发生变动,则往往不单独编制股东权益变动表,而只把留存收益的变动结合在收益表内加以反映(参看图表5-2-2的举例)。更简单的做法,是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对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加以说明。

财务状况变动表(Statement of changes in financial Position)在美国会计中经历了几个演变阶段。这种报表最初是由于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分析的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当时,并未列入正式会计报表体系。后来,由于该表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会计原则委员会在其发布的第3号意见书(APB Opinion No.3)中,鼓励公司企业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但不作为硬性规定。在1971年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9号意见书(APB Opinion No.19)中,则将财务状况变动表定为财务报表的正式组成内容,要求必须编送。至于编表的基础,当时规定可以在现金基础(Cash approach)和营运资金基础(Working-Capital approach)两法中加以选择。这种情况到1988年7月以后有了改变。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7年11月发布的、要求在1988年7月15日以后结束的会计年度开始执行的《第95号财务会计准则》(FAS95)规定按现金基础进行编制。表的名称即以“现金流量表”(ststement ofCash flows)取代原来的“财务状况变动表”(statement of changesin financial Position)。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结构,简单说来,即是将一定期间内影响企业现金(包括可以视同现金的等价物)增减变动的各种因素,按营业活动、投资活动和财务活动分类、分项列出。表中还列有期初和期未的现金余额。据此,可以掌握企业现金流量的全面情况。具体的编制方法在西方财务会计教材中均有介绍。

前曾指出,报表注释也是美国财务报表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美国财务报表的注释一般是条目很多,篇幅很大,有的多达10页以上。其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部分:

1.会计政策揭示。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说,它应与财务报表注释分开而列为一项单独的内容。在有些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就是这样安排的。如与财务报表的注释合并列示,通常是列在注释的最前面。会计政策揭示涉及和问题很多,像存货计价、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各种收入(包括销售收入)的确认、费用及所得税的递延与摊转、某些债务的处理、职工福利开支的规定,以及每股盈利额的计算等方面遵循的原则和运用的方法(指对财务报表有影响者),都属于会计政策揭示的内容。

2.财务报表中具体项目的补充说明。这部分内容包括的范围很广,财务报表中一切主要项目几乎都可能被涉及。当然,编制时还要考虑实际需要。在注释中,不仅对该项目有关的情况需要进行说明和解释,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要列出一系列的明细表格和算式,详细表明数字的含义和产生的过程。

3.财务报表格式内难以反映的内容或业务情况。这部分内容也很广泛,如租赁业务合同、退休养老金计划、国外业务、外币折算、非货币交易、关系单位间交易、公司合并、重置成本资料、坏帐重整措施、资产负债表编制后续发事项等等,根据实际情况都可能需要在注释中加以说明。

除上述内容外,如果在报告期间内,企业在会计原则和方法上发生变更,就需要在报表注释中对变更的情况和产生的影响加以说明,以便报表的使用者能够按照一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分析有关资料,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关于美国对财务报表注释的重视,一般认为是和美国会计中强调充分揭示原则有关。这种充分揭示主要是基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借助财务报告资料能对公司的过去、当前和未来情况,包括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投资风险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优化投资决策。除上述主要原因外,在宏观方面以及政府监督管理方面的某些需要,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报表注释的内容。

关于美国会计,还有上点值得提出的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公司一方面必须向公司股东提交定期财务报告,另一方面还必须向政府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送存档规定的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报告中,公司财务报表和有关的财务资料占有重要位置。长期以来,这些公司一直为编制两套报告所困扰,因为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增大用开支(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报表,公司通常也向社会上的索取者免费提供)。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多年来各方都在考虑能否将两套报告合为一体。这种愿望固然合乎情理,但要会计实施并非易事。我们知道,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是根据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及后来的专门法令而规定的。这些报告在内容的繁简、项目的安排以至对审计的要求等许多方面同公司向股东提出的报告不完全相同,甚至同属报送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由于种类不同(以编号反映不同的目的要求,如S-1,10-K,10-Q,8-K等)互相之间也存在差别。由于上述原因,为了把报告结合起来,就不能不对报告的内容和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有些内容的安排可以在两种报告中尽量保持一致;有的则只能以一种报告的要求为主,兼顾另一种报告的需要,这往往要利用注释,使相互的参照成为可能。1977年6月17日,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第4号指导文件(Guide 4),对公司编制统一报告提出了指导意见,并规定了统一报告必须符合的要求。在此之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不同编号的报告格式在内容上作了调整,同时还作出一些新的规定,从而为两套报告的互相结合创造了条件。

以上所述,是美国会计中与财务报表直接有关的种种特点。美国会计实务中还有其他一些具有特点的内容或规定。这些可根据需要确定深入研究的重点。下面仅对其中几个方面作简要的说明。

在美国,存货计价一般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Cost or market,Whichever is lower,或lower of Cost or market,略作LCM)。至于这种方法中成本的计价,则有个别认定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单价法以及卖价还原法(最后进价法除外)可以选用,其中的后进先出法的应用比较普遍。这也是美国会计的一个特点。后面将会提到,在有些国家(如英国),后进先出法是不允许使用的。对于后进先出法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美国会计界存在着不同的算法,这里不可能一一加以引述。但有两点应提起注意:一是后进先出法在美国被广泛采用,其原因有纳税方面的利益在起刺激作用(指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二是这种情况也反映出美国会计已不再把资产负债表中确切反映资产价值作为优先的考虑。因为在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条件下,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存货余额是过去发生和最陈旧的成本额,当前已不具有实际意义。如果深入探讨下去,后进先出法的影响还会涉及到有关财务比率的显示和营运资本的分析等一系列问题。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首先在固定资产计价方面对合乎规定的购建项目要把占用的借款利息计入资产的成本。这与其他有些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其次,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自1954年起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名称改为“加速成本回收制”(accelerated cost recoverysystem————ACRS),以鼓励投资。在会计上,可以采用包括直线法(Straight——line method)在内的多种折旧计算方法,并不要求与申报纳税采用的方法相一致。计算折旧所依据的固定资产预计耐用年限,美国的国内税收署规定了指导性的分类标准(简称ADR及CLS,前者代表theasset depreciation range system,后者代表the class life system)。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在技术上提供计算的尺度,而且有利于消除企业与税务部门在这方面经常发生的争执。同时,由于规定耐用所限一般较短,而且ADR规定的年限又容许20%的上下幅度,因此从总体上看,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企业发挥对设备投资的积极性。

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还应提到美国的投资减税政策措施(investment tax credit)。即对合乎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购置或建筑,可按投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予减税优惠待遇。这种规定给会计上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并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叫做“递延法”(deferral method)。其要点是把减税的利益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作为所得税支出的减少(在美国会计中视为费用的减少)。另一种处理方法,叫做“一次摊尽法”(flow——throughmethod),是在固定资产购建的当期内一次性作为所得税支出减少加以反映。采用递延法时,需设置“递延投资减税额”帐户,发生时贷记该帐户,分期摊销时,借记该帐户,以冲减所得税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本帐户余额作为负债项目列示。

租赁业务(lease)的大规模迅速发展以及业务情况的日趋复杂,引起了会计记录和揭示的一些问题,从而使租赁业务会计准则的研讨和制定成为二次大战后,特别是60年代以后,美国会计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和热门课题。对于会计实务的影响,最重要的是要求一切融资租赁(capital lease)都必须按资本化方式进行反映,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要同时反映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而不能列为表外记录。另外,还强调在出租方和承徂方的会计中都必须按照相同的性质进行处理,不允许象早期一度出现过的那样,一方按融资租赁反映,而另一方却按营业租赁(operating lease)反映。对租赁会计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是长时期以来在租赁业务发展的形势推动下,各有关方面反复研讨的结果。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会计原则委员会以及后来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发布的准则、规定等广告,前后有几十个之多。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着美国会计的特征。

研究与开发费用(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在美国会计中全部作为当期费用注销,而不将其资本化而列为资产。这同有些其他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美国会计中采用这种做法,是认为研究与开发项目涉及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未来受益的具体时间和具体货币价值难以确定,一项支出与未来某项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难以确定。另外,也有人提出把研究与开发费用作资本化处理。但这究竟对投资回收的分析与风险评估能有什么帮助,有人则认为很难讲得清楚。因此,经过相当时间的研究讨论后,决定在发生时一律作为当期费处理。美国学者认为,这不过是种从现实出发的审慎作法,并不否定研究与开发费用与增加未来收益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会计中,商誉(goodwill)的会计处理,是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入帐,并按直线法在规定的年限内(美国规定最长不超过40年)摊销。关于负商誉(negative goodwill),虽然从理论上说似乎不应发生,但实际上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或其他的特殊情况,还是可能出现的。对此,会计上也要加以确认并进行反映。

关于所得税的会计,美国普遍认为交纳税款是一种费用支出,应贯彻收入和费用相配比的原则。由于会计记录与报税资料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异(timing difference),以及税法上对某些收支项目在确认与否和确认数额大小上与会计记录不相一致所产生的永久差异(permanentdirrerence),因此美国公司会计反映的税前收益额与向税收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不相等的。为此,在纳税时,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收益额进行调整。这同某些国家强调帐面收益额与报税收益额必须一致的要求有所区别。

美国会计在物价变动会计和外币会计等方面都积累了不少经验,并在理论上作过相当广泛的研讨。这些问题将在有关章节中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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