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油渣存储设备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0页(199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1)新加坡港务当局应有权提供设备,以便利使用新加坡港口的船舶排放或储存油渣、废物、废料、垃圾。(2)由新加坡港务当局提供的任何油类接收设备可在新加坡港区内出租。(3)经部长批准,新加坡港务当局可就油类接收设备的具体规定制定规章。(4)对任何违章行为应予惩处,罚款不得超过5千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监禁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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