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2页(883字)
协商原则是指在制定(修订)标准时,要注意协商一致。由于标准化活动是一种人为进行约束的过程,人们从不同的立足点,不同的角度出发,不仅在制定或修订标准时,会对标准的内容有不同的要求或建议,需要各方协商,而且在选用标准内容时,也会有不一致的看法,怎样“剪裁”也需要各方协商。另外,在实施标准过程中,时机的选择,贯彻的步骤也需各方协商。协商结果是使有关各方“普遍接受”,这样才能达到标准化预期的目的。但协商不是无原则的妥协,协商应在上述原则基础上进行。
此外,在制定(修订)产品标准,选择其技术内容时,还要遵循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建议的三项基本原则:目的性原则、最大自由度原则和可证实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是指在制定产品标准时,应根据其目的选择标准的技术内容。任何产品都有许多特性,应根据产品的功能和制定其标准的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标准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制定产品的目的可概括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促进相互了解,保证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保证接口和互换性。实现品种简化等。
最大自由度原则指的是在制定产品标准时能达到预期目的手段。例如,为了保证产品满足某一机械强度的要求,可以规定其必须承受的最小载荷数值,也可以规定所用材料与零件的最小规格。因此,在规定产品标准的技术内容时,一般只应规定分类原则和使用性能要求,以使实现这些原则和要求的手段能有最大自由度。
可证实性原则指的是在制定产品的标准中,原则上只应规定能用试验方法等加以验证的要求。因而,产品标准中的要求,应尽可能用准确的数值表示,通常不包括制造过程的要求,而是对产品进行试验;只应规定技术性的保证条件,不能用制造者的保证取代技术要求。
上述三原则,虽然是针对制定产品标准而言的,在制定(修订)其他技术标准时,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