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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的种类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102页(2218字)

环境标准是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技术规范。根据1983年10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的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方法标准等四种。

1.环境质量标准 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一定区域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质或因素所做的综合性规定,是国家环境政策所追求实现的目标,也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要依据之一。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见,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两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害物质和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的最高允许浓度作出的规定。例如,1989年颁布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将全国的地面水环境质量分为五级,并根据各个区域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状况,水污染程度和对地面水环境质量的要求程度,将全国的地面水环境区域划作五类,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等等。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规定而地方又需要的项目,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该标准直接规定了污染源的允许排放水平,对污染源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在于,它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保证,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此,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级。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适用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标准,它以常见的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由于各行各业的差异,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水平也有很大的不同,如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肯定是不可取的,而应按不同的行业产品品种、工艺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制定不同的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于地方环境容量的限制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它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一种是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而且在执行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这是由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决定的。

3.环境保护基础标准 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的范围内,对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因此具有指导意义。如1983年由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标准的编制、出版、印刷标准》即属此类。由于这一特性,《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没有地方标准。

4.环境保护方法标准 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如1983年的《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等即属此类。环境污染的因素很复杂,采用不同的方法,就可能提出不同的结果。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标准,取得各种数据就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比性,从而影响到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鉴于这一特性,《环境保护标准管理方法》规定,环境保护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没有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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