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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112页(4942字)

1.水质标准

(1)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摘自《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工业“废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分为两类:

第一类,能在环境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废水”,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应符合表7.2.2-1规定的标准,但不得用稀释方法以代替必要的处理。

表7.2.2-1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有害物质,在工厂排出口的水质应符合表7.2-2规定。

表7.2.2-2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注:①造纸、制革、脱脂棉<300mg/L

(2)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7.2.2-3,摘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表7.2.2-3 地面水中有容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注:表中所列各项指标和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3)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表7.2.2-4,摘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表7.2.2-4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表7.2.2-5,摘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

表7.2.2-5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5)渔业水域水质标准

(表7.2.2-6),摘自《渔业水质标准TJ36-79》(试行))

表7.2.2-6 渔业水域水质标准

注:放射性物质的标准,应按现行的《放射防护规定》中关于露天水源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的规定执行。

(6)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表7.2.2-7,摘自《农田灌溉水质标准TJ24-79》(试行))

表7.2.2-7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注:放射性物质的标准。应按现行的《放射防护规定》中关于露天水源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的规定执行。

工业废水和其它污水排入用于灌溉的地面水源时,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①工业废水,除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保证排入后,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②城市污水,应经必要处理,并保证排入后,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标准的分级和限值

①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②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7.2.2-8)

表7.2.2-8 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①“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②“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③“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④总悬浮微粒(T.S.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⑤飘尘,系指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⑥光化学氧化剂(O3),1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③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

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污染质量区分为三类:

一类区 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类区 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 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一类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各类大气污染质量区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一般执行三级标准。

凡位于二类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规划的居民区,应执行三级标准。

④监测方法(表7.2.2-9)

7.2.2-9 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2)车间空气在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7.2.2-10,摘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BJ36-79》)

表7.2.2-10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注:①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②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③工人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短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上表规定的浓度时,可与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放宽:作业1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容许达到50mg/m3;半小时以内为100mg/m3;15~20分钟为200mg/m3。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时间需间隔2小时以上。

* *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宜不超过1mg/m3

* *其它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害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④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测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3)放射性同位素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最大允许浓度(7.2.2-11)

表7.2.2-11 放射性同位素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最大允许浓度

(4)废气排放标准(摘自《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废水排出口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表7.2.2-12的规定。

表7.2.2-12 十三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注:①表中未列入的企业,其有害物质排放量可参照本表类似企业。

②表中所列数据按平原地区,大气为中性状态。点源连续排放制订。间断排放者,若每天多次排放,其排放量按表中规定;若每天排放一次而又小于一小时者,则二氧化硫、烟尘及生产性粉尘、二硫化碳、氟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等七类物质的排放量可为表中所规定量的三倍。

③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容许的排放浓度。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和矿渣粉尘、铝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

3.工业噪声标准

根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79)卫工字第1261号,(79)劳总护字第51号]:

(1)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

(2)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8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7.2.2-13、7.2.2-14相应放宽。

表7.2.2-13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允许噪声标准

表7.2.2-14 现有企业暂时允许的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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