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的注意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14页(3324字)
技术出口与技术进口同是国际技术贸易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基本程序是大致相同的。但是,由于我国对技术引进与技术出口的政策和管理方针不同,我方在技术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考虑问题的角度和侧重点也必然会有所不同。这里仅根据我国法律及技术出口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对技术出口工作的主要环节及其注意事项作一扼要的介绍。
1.选择出口技术
选择可供出口的技术,这是开展技术出口工作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在确定出口技术时,应注意考虑以下三个标准。
(1)法律标准。我国法律依照国家安全原则、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则以及技术的状况,将出口技术分为禁止出口、控制出口和允许出口3类。
凡是出口后将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技术;我国特有的,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以及我国对外承担不出口义务的引进技术,均多为禁止出口的技术。凡是在国际上具有首创或者领先水平的技术;具有潜在军事用途或者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尚未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实践技术;出口后将会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的技术,均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上述两种技术以外的其他技术为允许出口的技术。在选择出口技术时,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慎重行事,一般应把重点放在允许出口的技术范围内。如选择技术属于限制出口技术,应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经有关部门特殊批准后方能对外开展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选择国家禁止出口的技术。
(2)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主要是考虑拟出口的技术是否处于适宜出口的最佳阶段。任何一项现代技术都具有其特定的发展周期,都要经历从系统的构思设想,到实验室验证,工厂试制生产,批量生产,在新开拓的市场中广为扩散,直至被新的技术所取代,最终退出市场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即通常人们所说的经历“开发期、成长期、成熟期和停滞期”这4个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其产品已在新开拓的市场中广为扩散的技术,或是选择已经批量生产产品的技术,即选择处于成熟期的中后期的技术,以求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当然,其产品在新开拓的市场中广为扩散的技术,必须要具有某种先进性和垄断性,具有可供转让的商业价值,而不是已经过时的或完全失去垄断地位,没有任何市场需求的技术。
(3)经济标准。经济标准主要是考虑拟出口的技术能否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会不会对国家或企业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选择的技术应是能够产生以下诸项效果之一的技术,即能够使该技术的研制开发费用迅速得到补偿;有利于扩大企业的产品市场,或是有利于带动设备、材料、零部件和劳务的出口;有利于树立企业在该地区的良好形象,能够推动企业在该地区的发展和投资。在选择出口技术时,应注意尽可能地延长技术的垄断时效,避免对产品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防止“飞镖效应”的出现。
2.出口项目审批
由于技术出口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我国对技术出口实行出口项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出口项目,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的技术交流和商务活动。
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贸易或经济合作的方式出口技术。但技术出口人必须事先填写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该申请书是审批机关审批的依据,也是技术出口人在项目获得批准后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的重要依据。
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申请单位(人);技术所有权单位(人);技术简介(主要介绍技术的内容和特征,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技术的应用情况和经济效益);技术是否来源于引进技术,或是中国政府出具最终用户证明的说明;技术和产品出口情况和销售前景;拟出口的方式和国别。
技术出口人应按照隶属关系,将申请书报送有关项目审查机关批准。我国对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查,实行按技术的性质和技术所有人的隶属关系分级归口进行。凡是国家法律允许出口的技术,按照技术所有人的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经贸主管机关和科委审批,报贸经部和国家科委备案。凡是国家控制出口的,按技术所有人的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经贸主管机关和科委分别进行贸易和技术保密审查后,报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审批。
贸易审查,主要是审查该技术出口项目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是否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是否违反我国对外承担的义务。
技术和保密审查,主要是审查该技术出口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技术政策,是否影响我国发挥技术优势,是否符合国家技术保密政策。此外,属于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的保密审查,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办理。
审查机关经审查后,如认为属于允许出口的技术项目,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地方技术出口管理机关做出书面审批意见;如认为属于控制或禁止出口的技术项目,则签署意见后报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审批。经贸部和科委应在收到上述报告后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的,视同批准。
3.建立委托关系,寻找外国厂家
出口项目在得到批准后,技术出口人即可正式对外开展工作。
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只有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或企业才能经营技术出口。因此,没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技术出口人,一般应在对外正式开展工作之前,至迟在对外正式签约之前,要将出口项目委托具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这种委托是通过技术所有人与外贸公司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应明确授权的范围,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出口人应和外贸公司密切合作,通过国内外各种渠道,寻找外国厂家,开拓国际技术市场。具体方式包括组织和参加各国技术贸易展览会,派遣推销小组,在国外建立代理网点,以及通过我驻外商务机构协助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寻找贸易机会。
当有外商提出要购买我方技术时,应对该外商的资信及公司状况和技术能力进行调查。同时,还要了解外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的稳定程度以及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判定技术转让的风险,为下一步合同谈判准备条件。
4.合同谈判和订立合同
合同谈判是技术出口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保证谈判的顺利进行,应由商务人员、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组成谈判工作小组,负责技术出口合同的谈判工作。
在合同谈判时应注意,决不能机械地套用技术引进经验,把技术出口合同简单地看作是技术引进合同的翻版。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及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灵活地处理合同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在谈判中,对于授权问题、税费问题、侵权问题和保密问题,以及保证问题要给予特别的注意,以维护许可方的合法权益。整个技术出口合同应做到内容完备,繁简适宜,前后协调,严谨准确。
技术出口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中方当事人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合同提请有关合同审批机关批准。技术出口合同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