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41页(2761字)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客观存在而又难以避免的,问题在于哪些行为是属于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对这些行为如何准确地判定,这是非常复杂而又困难的。其原因是,一方面国际技术贸易既包括转让实用性的科研成果,又包括转让与此相关的必要的技术和操作规程,同时技术转让的具体方法也多种多样,有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专利与Know-now)、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合同、交钥匙协定(Turnkey agreement)、举办联营企业或独资企业(包括子公司技术咨询、交流情况、培训技术工人等。由于国际技术贸易内涵丰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存在于其中的任何环节。其表现方式也可能多种多样,这就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十分复杂;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技术贸易一般都涉及几个国家,各个国家的政治信念、价值观念、商业道德标准以及外交利益等都不尽相同,这使得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不尽一致。而这些政治信念、价值观念、商业道德和外交利益又直接影响国际间的技术贸易,这便加大了国际技术贸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难度。目前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试图给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下一个为各国(至少是多数国家)认可的定义,但没能做到。1975年,一些国家提出要制定一个国际技术转让的行动守则,一个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工业发达国家提出的《关于编制国际行动守则的技术转让修正草案大纲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指导性原则在内的行动守则大纲》,另一个是以巴西为代表的77国集团(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关于编制国际性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修正草案大纲》。这两个行动守则冲突很大,尤其是在限制性条款方面,发达国家提出了8条,而发展中国家则提出了40条,其中大部分地方完全不一致,这反映了世界两大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后来联合国试图从中协调,提出了《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其中将限制性条款综合为20条,但这一草案没能通过。实际上,两大集团提出的行动守则也好,联合国提出的行为守则也好,其中有关的限制性条款就是概括了的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我们不能将其中所有的限制性条款都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其中的大部分条款各国意见不一,但至少这几个行动守则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限制性条款,可以把它视为多数国家公认的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前述的两个行动守则看,各国一致同意禁用的限制性技术贸易条款有3种:
1.在技术贸易中,供方限制受方从事与供方技术相同的或可能有竞争性的技术研究或产品的生产,限制受方从其他供方那里获得与原供方有竞争的技术;
2.限制受方的销售行为(例如,要求受方把销售独占权或代理权交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第三方);
3.要求受方在供方的工业产权保护期届满后,仍旧为他们支付使用费。
各国基本同意禁用的限制性技术贸易条款有8条:
1.供方为受方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固定价格;
2.搭卖;
3.限制受方研制和开发所转让的技术;
4.限制受方雇佣本地人员;
5.限制受方因地制宜使用供方所提供的技术;
6.限制受方作广告或其它为推销产品的宣传工作;
7.独占性反馈即单方回收专利技术;
8.限制受方出口产品。
以上各国一致同意或基本同意的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禁止的行为,是否全部包括了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呢?当然没有。因为国际技术贸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贸易活动,要想严格而无漏洞地列举出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从这些例举中概括出一些带普遍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根据上面的列举,我们可以判定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至少有以下行为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束缚行为。即技术供方利用自己对技术的独占优势,迫使技术受方接受一系列不合理的条件,从而束缚受方的技术使用、生产经营和商业贸易活动。本来技术拥有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他将法律赋予的权利扩大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束缚行为了。如前面所列举的搭卖、限制受方雇用当地人员、限制受方的销售行为等。
2.单方面回授行为。即技术供方要求技术受方如其对受让技术有改进,则将该项改进的所有权转让给原专利所有人。这种回授实际上是想使原始专利永恒化。这在客观上是不利于促进人类技术的进步的,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技术受方的利益,使技术受方为改进技术所付出的劳动成为一种义务劳动。
3.价格限定行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技术供方利用自己对技术的占有,将技术转让价格定得过高;二是供方限定受方运用所转让技术生产出产品的价格。这两点都能使受方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4.对技术作不适当说明或传授行为。有些技术需要作解释或说明,如果供方不做解释或作一些容易误解或产生歧义的解释或说明,影响受方对技术的使用;对技术的副作用,如对环境的影响,对人身的危害,安全性能等不作说明;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不让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等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5.转让并非先进的技术或在专利期满后仍收取一定费用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主要发生在技术的供方与受方之间。由于主动权掌握在供方手中,故其往往以不正当方式使供方与受方地位不平等,从而使供方与受方在竞争中居于不平等的地位上,这是违背诚实公平的国际准则的。值得提出的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还会出现两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一是多个供方之间的一种不正当竞争,如甲供方以不正当的方式攻击、诋毁乙供方的技术,或用其它不正当的方式使受方接受甲供方的技术。这种不正当竞争类似于国内一般贸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二是受方也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泄露技术秘密、接受供方的商标后却生产劣质产品损害供方信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