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49页(1105字)
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是保密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通常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违约赔偿的范围,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等。
在合同中规定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条件,实际上是规定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例外情况”,即免除条件。哪些情况可以作为免责的“例外情况”,这由双方约定,一般仅限于由于保密义务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使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等情况。例如,作为保密对象的技术资料已经被第三方泄露或被许可方公开,进入公有领域;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对引进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提出指控而发生诉讼,引进方为了诉讼目的或为了履行法院所要求的举证责任,须向法院提供这些技术资料。在通常情况下,保密义务人不承担保密免责条件需要在合同中列举规定。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责情况外,保密义务人对其他一切泄密的行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办法包括: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将非法所得交给对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停止合同的继续执行,退还全部技术资料;赔偿对方损失,等等。
确定违约赔偿的范围是个复杂的问题。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后果同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后果不尽相同,其实际后果很可能是使转让的技术秘密失去“商业价值”。所以,确定失密的违约赔偿范围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确定该技术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对它的确定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人们对该项技术的使用价值、应用范围、技术寿命、市场前景等诸多技术因素的测算和评价,其中也难免包括测算人的主观因素。因此,对“可得利益”的计算只能是一种相对合理的估算,而无法精确地计算。这也就给确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范围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避免一旦发生违约,在赔偿范围问题上纠缠不清,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中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保密条款主要是对引进方的一种限制,所以在我们以往的技术引进实践中,合同的保密条款尽可能订得简略,对此问题一般是略而不提。在技术出口工作中,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则不能回避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在出口合同中应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合同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方式和内容。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概括性地划定赔偿范围,即在合同中规定“引进方如违反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赔偿由此给许可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赔偿的数额,即在合同中规定:“引进方如违反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向许可方支付总额为××(单位)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