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59页(2555字)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当这种意外事件发生之后,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履约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意外事件就是国际贸易中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事件。就国际技术贸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而言,不可抗力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的不可抗力条款。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又是前者的具体运用。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可抗力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事法律制度。早在古巴比伦王国的《苏美尔法典》中就可见其雏形,近代的《拿破伦法典》,首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各国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都相继对此作出规定。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于不可抗力尚无统一规定,各国法律通过不同的概念对这一制度加以表述。这些不同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所依据的理论均不尽相同,如商业落空,情势变迁、免责,不可抗力等等。尽管如此,这些概念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承认受不可抗力阻碍的当事人可以免除其履约责任。
“商业上的落空”(Commercial Frustration)是英美法的原则。所谓商业上的落空是指在订立合同之后,如果出现合同当事方事先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的履行从商业上看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则合同当事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英美法认为,构成商业上的落空的关键是,意外事件的影响程度扩大到足以造成一种根本不同的情势,而不是任何意外事件都符合落空的标准。根据英美法的判例,下列情况可作为落空处理:(1)标的物的毁坏或无法利用;(2)违法;(3)合同一方的死亡或无法履行;(4)罢工。但并非所有的罢工都属于商业落空。英美法主要掌握两个原则,一是看是否属于有雇佣关系的罢工;二是看是否使用了暴力。如果是非雇佣关系的罢工或非暴力的罢工,则不构成商业落空。在大陆法中,与此种情形相对应的概念被称为“情势变迁”(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所谓情势变迁是指合同订立之后,作为该合同的基础情势,由于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发生了订约时预料不到的变化,使仍然坚持原来法律的效力将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合同作相应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履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专章规定了不可抗力问题,称之为“免责”。依照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方对其不履约的行为,如果能够证明此种行为是由某种他所不能控制的障碍所造成的,而且他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够避免或克服,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亦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4条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依照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该事件须是当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从法律上说,衡量能否预见的标准应是客观的,即在当时的科技水平条件下,作为一个有理智的商人,能否合理地预见。当事人对其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未能预见的,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条款。(2)该事件须是在事后发生的并且当事人不能避免的。判定能否避免,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3)该事件须是当事人无法克服的。现代国际贸易的商人应被认为既具有相当程度的预见性,也有相当的能力采取商业上的防范措施,避免或克服意外事件可能对商业合同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当事人对于所发生的意外事件虽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但有能力克服,即有能力采取措施排除意外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影响,亦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应当指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同英美法中的“商业落空”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英美法认为,构成合同落空的关键是意外事件影响的程度足以扩大到造成一种根本不同的情势。然而,意外事件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水灾、旱灾、飓风、政府行为、战争等通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所列举的事件,也包括材料短缺、劳动力缺乏、劳资纠纷等难以列入不可抗力条款的事件,而且判定意外事件的影响“足以扩大到造成一种根本不同的情势”本身是一个弹性较大、较为抽象的概念,缺乏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标准。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这往往要由法官去判定。所以,商业落空是一个比不可抗力范围更为广泛,而且弹性较大的法律概念。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迁也有所不同。情势变迁虽然也强调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当事人以外的原因的变化,从而使原来的合同得以解除或作相应的变更,但它的侧重点与不可抗力不同。不可抗力所强调的主要是变化所造成的后果使原合同无法履行;而情势变迁主要强调变化所造成的后果虽使当事人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履行,但履行的后果会造成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或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由于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的范围很广,各国立法又存在一定的差异。为避免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当事双方在解释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双方通常在合同中订立一个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究竟哪些情况属于可以改变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此种合同条款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条款。依照我国法律和参加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惯例,我们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避免或克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意外事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亦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力”和“社会力”。自然力是指由自然力量所引起的事件,例如严重的水灾、火灾、飓风、地震、火山爆发等等;社会力是指由社会力量所引起的事件,例如战争、政府禁令、敌对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