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67页(2697字)
1.经济仲裁的概念
经济仲裁,即经济纠纷的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经济纠纷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依照国家法律和经济合同居间调处,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行为。就汉语本意而言,所谓仲裁就是由第三者作出决定。
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分,是国际上惯用的一种做法。英国早在1347年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1697年正式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案。瑞典在十四世纪中叶,就承认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合法形式。1887年制定了有关仲裁的正式法律。早期的仲裁制度,主要用来解决国内的民事纠纷。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加强。仲裁作为解决国内外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我国在五十年代就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1956年3月制订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1956年1月制订了《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企业之间,部门之间有关经济合同的纠纷,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设置专门机构裁决和处理。1979年以后,我国更加强调经济仲裁,除在《经济合同法》第五章对仲裁作了专门规定外,并于1983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从广义上讲,仲裁包括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等。在我国,仲裁多用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商标专利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及涉外纠纷等。
2.经济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活动。即具有准司法性。具体表现为:一是仲裁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所作出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二是仲裁活动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是一种行政行为。法律把仲裁作为处理经济纠纷的一种方法,同协商、调解和诉讼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
(1)仲裁不同于协商。协商也是处理经济纠纷的一种方法,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磋商,双方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各方都愿意的情况下达成谅解,以求解决纠纷。协商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双方自行平息纠纷,无第三者介入,气氛较友好,解决纠纷较迅速、经济。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经济纠纷既已发生,自行协商解决困难较大,且口授无凭,多有反悔变卦。仲裁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处,作出裁决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因而仲裁比协商更具权威性。
(2)仲裁不同于调解。调解和仲裁都由第三者参与。但调解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才能产生协议,第三者只能说服双方达成协议,不能依职权作出裁决;而仲裁主要是第三者的行为,仲裁员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以便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同时,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有区别。调解协议靠双方自觉遵守而得以履行,仲裁裁决则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在规定时间如无异议,即必须执行仲裁裁决。
(3)仲裁也不同于诉讼。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活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的诉讼程序进行,同时法官由国家任命,独立行使审判权。仲裁的形式和仲裁程序在某些方面与诉讼相类似,但仲裁不同于司法活动,仲裁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能行使审判权,是否仲裁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且按仲裁程序进行。
经济仲裁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时,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经受理,原仲裁裁决即失去约束力,法院判决时也不受原仲裁裁决的约束。同时,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一方不执行时,另一方只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机关无强制执行权。
3.经济仲裁的原则
根据仲裁条例规定精神和仲裁活动的性质,经济仲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仲裁原则。自愿仲裁原则的含义表现为:一是是否进行仲裁,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仲裁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结果,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仲裁,仲裁机关也不得强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是否进行仲裁意见不一致时,仲裁机关不能受理。如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则诉诸法院时,仲裁机关对该案不予受理。
(2)先行调解原则。也称作先调后裁原则。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仲裁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并且在仲裁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如若调解成功,就无须进行裁决。只有在调解不成时,才进行裁决。实际上,目前申请仲裁的经济纠纷中,不少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经济纠纷的。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条例规定,仲裁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中,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一规定,贯穿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的科学态度。它要求仲裁机关对所受理的案件,不论进行仲裁还是调解,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切忌主观臆断。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分清合法与违法,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作出正确的裁决。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当站在国家的法律的立场上,只尊重事实,只服从法律,公正、正确地行使仲裁权。
(4)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在经济仲裁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力。不论双方单位的大小,级别的高低,以及经济实力如何,他们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法的权益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绝不因人而异。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①当事人都有权提供证据,进行陈述,为自己辩护;②都有权要求仲裁庭成员回避;③不服裁决都有权向法院起诉;④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