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及其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46页(1313字)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直辖市及其区县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决算。

(四)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限间,决定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区长、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根据市长、区长、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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