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定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50页(1093字)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是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法定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决定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任免,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撤销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以及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