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需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321页(1722字)
(一)执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除了担任专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乡镇人大主席职务的代表外,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即在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时并不脱离单位工作。因此,人大代表平时仍应该在本单位做好自己的工作。代表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履行代表的职责,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处理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的关系问题上,要提高对人大代表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识自己肩负着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任。当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发生矛盾时,代表应该把履行代表职责放在第一位,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人大代表还应当有奉献精神,要经常利用休息和节假日时间进行调查研究,为人民服务。并且,要尽可能把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联系起来,妥善安排,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做到既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又积极搞好本单位工作。
(二)集体行使职权和代表一票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和集体决定问题的。代表可以依法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民主权利,但代表个人不能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权力机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另一方面,国家权力虽然是集体行使的,但集体行使权力的基础在于每位代表的一票,人大决定问题必须得到代表过半数的票数才能通过。因此人大代表要从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自己的一票的意义和作用,珍惜自己的一票,认真负责地投下自己的一票。
(三)履行职责和依法办事的关系。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代表要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学习和掌握与行使代表职权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根据代表活动实际需要,依法参加立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范围和程序履行代表的职责。代表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代替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不能直接处置行政、司法事务,不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的活动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在会议上集体行使的,人大代表主要通过参加人代会行使职权。因此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最重要的、最集中的表现。每一位代表应当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集中精力,认真参加对会议议题的审议,积极发表意见。同时,代表还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因为闭会期间的活动,也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基础和延续。代表只有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广泛联系选民,认真调查研究,了解全局情况和选民的意见,才能在会议期间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五)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我们国家的人大代表是由各个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来的,并且生活、工作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他所代表的不仅仅是那个选举单位或行政区域的群众,而且要对全体人民负责。不能仅仅为原选举单位或区域着想,而且要有全局观念。当两者如果出现矛盾时,就要站在全局的立场来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时,要注意把议大事放在首位,多关心和思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议事质量,这是代表最首要的任务。同时,广大代表生活在基层,了解群众在各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有责任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代表对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的要积极反映,不正确的要认真地做工作,不能不加分析简单地照搬照转,只当“二传手”。人大代表要立足全局,既积极参与议大事,又协助政府为民办实事,努力为实现上海新世纪宏伟发展目标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