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把指导和咨询业务分离出去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26页(1319字)
基本案情
某科技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科技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2004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600万元,全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270万元。
为了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负,该公司的税务师提出两个节税方案:
方案一:将销售收入与技术指导、咨询收入在一家公司核算。
方案二:另立公司核算。
节税分析
方案一中,公司一方面向客户收取销售款,另一方面又向客户收取技术咨询费用,因此该公司发生的经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必须依据销售额与技术咨询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之和乘以17%计算销项税额,再减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得出当期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即:
应纳增值税额=收入总额×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2000+600÷(1+17%)]×17%-270
≈157.18(万元)
方案二中,公司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设立新公司所产生的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不予考虑),专门负责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便利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营业税税率为5%。这样,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货物,技术咨询公司则专门提供技术服务。最终,纳税税种就不同了。
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额=收入总额×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2000×17%-270
=70(万元)
咨询公司应纳营业税额=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
=600×5%
=30(万元)
两家公司纳税总额为100万元(70+30)。
节税结果
公司拆分后,把应税劳务(技术指导和咨询)收入由在一家公司核算变成另立公司核算,产生了57.18万元(157.18-100)的节税效应,约占原先税收的36.38%(57.18÷157.18),节税效果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