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结算价格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56页(1570字)

基本案情

A企业是生产环保产品甲产品的生产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400多万元。由于该产品竞争激烈,再加上税收负担较高,企业处于微利状态。该企业负责人总觉得自己税缴得太多,不正常,但又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于是咨询了税务专家。税务专家对该企业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企业当年销售甲产品438万元,而缴纳的增值税却有37.23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8.5%,比同行业要高出2个百分点。税务专家对企业的进销货物流程以及有关费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接受的发票不规范,许多项目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却没有取得。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接受的运费发票不规范,该企业全年发生运费38万元,但是支付运费时企业索取的都是普通收据,不是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因而不能抵扣。

询问该厂负责人才知道,该企业销售甲产品需要专用设备——槽车进行运输,该企业没有这种专用槽车。而甲产品的购买者自备这种槽车。A企业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是以购货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的,购货公司提供槽车所发生的运费则在甲产品销售价格中扣减,同时提供结算收据,而这种结算收据A企业不能抵扣,从而导致A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节税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税务专家向该厂负责人提供了两个节税方案:

方案一:将运输槽车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这样A企业可以取得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

方案二:运输仍由购货公司负责,但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从而降低A企业的计税依据。

假设2005年A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与2004年相同,我们可以对以上方案进行分析:

对于方案一,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槽车运输以后,A企业发生的38万元运输费用可以取得专业运输公司的发票。A企业可以按7%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38×7%=2.66(万元)

对于方案二,在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我们假设两种价格的差额正好是运费数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减少了应税销售额38万元,可以少计销项税额6.46万元(38×17%),筹划后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税收负担率=(37.23-6.46)÷438

≈7.03%

节税结果

方案一使该企业获得了能够用来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从而减少了2.66万元的税费;方案二使企业少计销项税额6.46万元,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降低了税负。

特别提示

从上述两种方案中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更节税。但是,要实施方案二,必须和购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并要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而不是以购货公司的入库价格核算。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什么价格核算。到底以什么价格核算,购销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方案一也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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