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01页(2217字)

标准化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性工作。《标准化法》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及其分工负责和管理权限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标准化工作的任务

《标准化法》规定,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总任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标准化的全过程,完整地反映了标准化的基本定义。

应注意的是,这三项任务是对整个标准化工作而言,并非对某一机构而言。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法》对各级标准的制定都做了规定。组织实施标准是标准制定部门、使用标准的部门或企业将标准贯彻到生产活动中去的过程。它是标准制定部门和使用部门或企业的共同任务。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为了保证标准化任务的完成,使标准化工作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发展变化,《标准化法》规定,要将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机构、事业建设、科学研究、工作条件及所需经费保证等,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样才能使标准化工作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相协调,使标准化工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原则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即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统一管理,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统一的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管理全国和地方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分工负责,是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部门和行业的分工,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行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既有利于保证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

3.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权限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国家标准;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统一负责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联系。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并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的问题;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管理标准化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企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由企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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