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乱占耕地的法律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66页(2383字)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尽管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乱占耕地的现象仍很严重。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制止乱占耕地的两个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这两个《通知》中有关制止乱占耕地的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1.关于制止乱占耕地的全面措施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是在我国乱占滥用耕地现象出现猛增势头的情况下,为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而发出的。该《通知》就有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措施作了如下原则规定:
(1)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重要意义的认识。针对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要求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广泛宣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有关保护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全体人民都能自觉遵守,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各地的经验,开展这些工作的重点首先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宣传效果才会更快、更好,依法管理土地的效益才会更大。
(2)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据调查表明,不少地方非法占地的现象相当普遍,针对这种现象,要求各级政府进行统一组织和部署,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清查,在这个基础上分别情况、严肃处理,以尽快刹住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
《通知》要求首先抓紧清理正在动工占用和准备占用,以及占而未用的非农业用地。凡违反规定占用的一律停止使用。然后再清理过去占用的非农业用地。对清理出来的违法占用土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对那些以权谋私,带头和支持违法占地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惩处。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权和地籍管理制度。
(3)强化各种土地管理措施。《通知》要求强化行政、经济和法律管理措施,发挥它们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强化行政措施,要求非农业建设占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各级政府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的要立即收回。申请和审批用地,不准化整为零,不准越权审批。今后要在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对乱批乱用土地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审批人的责任。
强化经济措施,要求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等级,征收不同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如已经颁发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占税暂行条例》。通过对非农业用地实行利用收费制来抑制非农业占地,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强化法律措施,是指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细则。同时,还要加强土地执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4)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中央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都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2.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乱占耕地的具体措施
鉴于农村建房乱占耕地的问题较突出,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对制止农村建房乱占耕地作了如下规定:
(1)向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宣传教育。要宣传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土地法制的严肃性。教育农村干部和群众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增强土地管理法制观念。
(2)农村建房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农民建房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耕地。为了节约用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建筑形式。山区建房要依山就势,黄土高原建房要提倡修建窑洞,城市郊区要提倡盖楼房。确实要占用耕地的,要按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申请办理。
(3)重申农村的一切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即不准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4)要逐步改革农民建房用材料,减少打坯、烧砖、取土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尽量采用夯土、石头、荆笆作墙,或以工业废料制作硅酸盐砖、炉渣砖或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等。
(5)各级政府要对农民建房和乡镇企业占地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非法占地要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