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进行改革?
书籍:工会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04页(660字)
我国现行的退休金计算基数和计算办法仍是执行国发〔1978〕104号两个暂行办法。其计算办法是:根据职工工龄长短,按照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60%至75%计发。这一计算方法随着自主权的确立,企业工资分配形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再延用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基数存在以下的弊端:一是标准工资改成为档案工资,只有在调换工作时才有用;二是有的企业已取消了标准工资,如果仍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就难以为继;三是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近些年来大约已降至46%左右,职工退休后的实际收入只相当于在职时工资的40%左右,加之物价上涨过快,退休人员生活就难以保障;四是职工工龄满20年一律可按照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75%计发退休费,显然享受全额退休金的条件太低而成了提前退休、搞假病退的诱因之一。所有存在的这些问题都必须在改革中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相应地扩大退休金的计发基数,为此国发〔1991〕33号文件中提出了改革的办法是结合工资制度的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同时为了解决工资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滞后带来的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文件还提出: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因此,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有必要改革。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后,缴费基数与计发基数均与标准工资脱钩,不会再产生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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