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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税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其分管的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5页(3253字)

一、主要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是本地区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负责汇总、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工作。将税收计划、统计报表上报同级地方政府的同时,报同级国税局。

3.负责地方各税、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国税局委托代征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4.努力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收检查等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6.检查监督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7.调查了解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指导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培植税源,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8.按照管辖权限和管理办法,对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进行管理。负责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监察审计工作,管理好干部队伍。

9.负责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汇报地方税收工作,并与国家税务局系统密切配合,开展税收宣传,推进以法治税。

10.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其分管的工作

由于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设置按当地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各地的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不尽一致。这里只能将各地的相似情况归纳如下。

一般来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的内设机构不外乎以下一些处、室,它们所担负的职责也大同小异。

1.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会议和局办公会议组织工作;起草和审核本局文件;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件收发、文书档案管理、税收宣传、来信来访、保密、保卫和外事工作,管理机关的财务、财产及行政事务。

2.流转税管理处(税政管理一处)。负责营业税、资源税等地方收入的流转税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营业税、资源税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研究处理和调查反馈政策业务和征管中的有关事项。

3.所得税管理处(税政管理二处)。负责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4.地方税管理处(税政管理三处)。负责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的征集工作。研究处理以上各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5.征收管理处。负责地税局征收范围内各项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研究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事项,负责地方税滞补罚收入的征管业务,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推进征管现代化建设,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票证管理和税务代理管理工作。

6.计划财务处(计划会计处)。负责地税局征管范围内经济税源的调查和各项税收计划编制、分配、考核,汇总本地区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组织实施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管理经费、财务、装备、服装、基建、固定资产,审核汇编下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负责财务审计工作,制定装备器材的计划。将税收计划、统计报表上报地方政府的同时,报同级国税局。

7.人事教育处。负责管理局机关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培养工作。按干部管辖权限和管理体制,对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调配、工资计划、人事档案和人事报表统计等项工作进行管理,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订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干部教育规划,组织干部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管理税务学校和教育培训中心。

8.监察室(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办理有关检举揭发税务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政策、法令、制度、规定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内部财务审计和系统财务审计工作。加强系统内的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制定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调查处理有关行政违法违纪案件。

9.政策法规处。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承担与参与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起草工作,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和汇编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10.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务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组织开展学习、工作竞赛活动,负责文体活动。

11.党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

12.稽查处(税务稽查分局、税务稽查大队)。作为直属行政单位,监督检查本地区地税局范围内各部门、各单位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指导、交流本地区税务稽查工作,直接处理重大偷税、抗税、漏税、骗税案件,办理有关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的税务案件。

13.直属分局(直属征收局)。作为直属行政单位,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预算收入的各项税收和指定收入项目的管理和部分征收业务。

14.生活服务中心(行政处)。负责局机关的日常生活服务和行政、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的调动和管理,财务、财产管理和职工住宅购建、分配和管理。

15.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推广、运用和硬件的配置、维护工作,培训各类应用软件操作人员、综合处理全系统各种税务信息数据,负责全系统办公自动化及有关事宜。

16.税校(培训中心)。负责本地区税务中等专业人才的招收、教学工作,负责在职干部的具体培训工作。

17.农业税管理处。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已设有此处。负责农业五税的政策管理和征收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支农工作,积极培植农业税源。省级以下也相应设有农业五税的征管科室或所(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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