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8页(415字)
规范户口登记制度的法律。1958年1月9日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4条,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条例》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按规定进行户口登记。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户口登记除依法另有规定者亦适用该《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该《条例》还对下列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公民死亡户口的注销、婴儿出生的户口登记;公民户口的迁移;暂住户口登记;户口的变更登记;公民姓名的变更程序;违反户口登记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该《条例》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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