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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97页(3012字)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概念和作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税)是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各种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

投资方向税是国家利用经济杠杆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不是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节投资结构,加强和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调节固定资产的增量,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取长补短,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和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该税种的主要作用有:

(一)配合国家计划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通过对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用各种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征收投资方向税,进行全方位的调控,可以起到压缩和控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作用。

(二)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

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形成合理的结构和合理的投向,以充分发挥各类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制定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使各类基本建设投资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投资方向税通过差别税率调节,如对于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实行零税率,可以鼓励地方和部门向这些方面多投资;反之,对楼堂馆所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则课以重税,限制其发展,可以起到调节投资结构,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

(三)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保证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预算外资金猛增,国家财政资金则相对薄弱。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而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却严重不足。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进行综合治理,调整预算收入的分配结构,适当集中必要的资金,增加国家财力,保证重点建设。

二、投资方向税的沿革

现行的投资方向税是从我国原来征收的建筑税演变而来的。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尤其是财权,调动了地方和企业扩大生产的积极性,经济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地方、企业自筹资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增长过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过度膨胀,以及投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为适度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压缩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保证全国重点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于1983年9月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税并不是对所有基本建设投资都征税,而是只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税。建筑税开征以后,对于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建筑税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主要是征收范围有限、税率设置不够科学以及征收缺乏刚性等),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暴露出来,需要结合新情况加以全面改革。

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民经济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产业结构失衡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基础设施和产业薄弱;另一方面,一般加工工业一再上,重复建设,盲目引进,结果导致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料的供应日益紧张,长线越长,短线越短,出现日益突出的“瓶颈”制约,投资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失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经济增长的后劲。针对常较正又常出现的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严重不合理的问题,考虑到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从宏观调控方面提出了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对国民经济各行各业支持和限制的重点,并提出综合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引导。同年10月,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差别税率,促进投资结构的改善。”针对征收建筑税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经过对建筑税的全面改革,国务院于1991年4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91年度起施行。投资方向税开征以来,对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投资方向税的特点

与原建筑税和其他工商税种相比较,投资方向税有以下明显改进和特点:

(一)征税范围扩大,具有广泛性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个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不论其来源渠道如何,都属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对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区分预算内外,将预算内资金也列入了征税范围。这同建筑税只对自筹投资征税相比有了明显改进,征税面和税基扩大,调节、监督的范围拓宽,强化了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

(二)税率设置更科学合理,具有倾斜性和差异性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和经济规模的要求实行差别税率,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从优,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投资从低,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从严从高,对更新改造投资优于基本建设投资,对一般性项目投资实行中等政策,从而更加有利于发挥宏观的调节与控制作用。

(三)源泉控管制度更加严密有力,控管手段具有特殊性

根据税法规定,一切应当纳税的项目都要按照规定纳税;一切投资都要取得投资许可证才能开工;而投资许可证必须在交税的前提下方可领取。纳税人在使用年度投资前应先照章纳税,计划部门凭税务机关的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有关拨款、贷款手续。这三者,一环扣一环,每道环节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有利于强化源泉控管。

另外,投资方向税税款收入在财政上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农业、能源(包括节能技术改造)、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出口创汇和中小学校的建设。具体到一个企业,生产经营具有连续性,而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不可能年年都有,所以投资方向税又具有税源的间断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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