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非食用肉产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0页(371字)

泰国进境动物产品检疫法规中,对进境非食用、水牛、及山羊产品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向泰国出口猪产品的国家必须没有非洲猪瘟;(2)至少在过去的3年内出口国必须没有牛瘟;(3)在动物屠宰前至少12个月内至出口时,出口国必须没有口蹄疫;(4)动物产品必须来自于动物疾病已得到控制的非流行病地区的动物;(5)动物产品在政府指定的企业进行加工,生产过程经政府授权的兽医官进行定期检查并证明已有效地消除了传染因子;(6)产品存放在合理的条件下并采取了所有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污染;(7)动物产品应附有因出口国官方授权的兽医官出具的兽医健康证书,证明:产品的数量、净重(公斤)以及描述上面提到的1-6项条件;(8)进口任何动物产品须经畜牧发展局许可,到达进境口岸时须经检疫合格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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