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既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81页(2568字)
一、农业特产税的概念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征收的税。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农业特产税是在我国进行重大税制改革的情况下对原有农林特产税即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继承和发展。农业特产收入一般是指粮食等农作物收入以外的园艺作物收入和其它经济作物收入。1958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把农业特产收入列入了农业税的征税范围。在很长时期内如何对农业特产征税全国没有作过统一的规定,各地对农业持产征税范围和征税比例执行不一,以致同一种农业特产品,有的地区征税,有的地区不征税,税率的高低在各地区也各不相同,税收负担相差很大,地区矛盾很多,不利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1983年11月颁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农林特产品征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989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对农林特产税的计税依据、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措施在平衡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结构合理调整以及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1994年初,在我国推出的重大税制改革措施中,由于取消了产品税,并将原产品税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入农林特产税中。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农林特产税名称已不能全面概括其征收范围,它的税率水平、计税依据、征收方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大农业的应税大宗产品和特产品,原农林特产税改称为农业特产税。这个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开征农业特产税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划清农业税收与工商税收的政策界线,进一步理顺税收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不断发展。在对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的同时,我国对农业税制也进行了改革。对农林牧水产品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使工商税收与农业税收的政策界线更加清楚,对工商业征收工商税,对农业征收农业税,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适合我国的经济结构。我国现阶段,农业与工商业在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经营管理和核算水平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分别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和办法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也是必要的。
(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办法,加强和改进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
我国在实行经济改革以前,由于受“左”的政策影响,农林特产发展缓慢,有些产品的产量还不断下降。有些地区确定了对一些产品征收农业税,有些地区没有确定,参差不齐,全国也没有统一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各地重视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农村特产生产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各地原有的征税办法要随着变化了的形势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征收管理也要进一步改进。农业特产税就是在总结吸收了农林特产税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政策上较好地解决了农林特产税存在的与商品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即与产品税交叉征收的矛盾。进一步完善了统一的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
(三)有利于发挥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农业特产税划归地方税收。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前,农林特产税属地方税,农林牧水产品不属地方税,归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都划归地方税,成为地方税中一项重要的税收。从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情况和趋势看,农业特产发展的前景较好,而且现在农业特产税负仍低于规定的税率,因此农业特产税是具有很大潜力的一项税收,有利于发挥地方依法征税的积极性,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三、农业特产税的作用和意义
(一)平衡税负,从宏观上调控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
农村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林牧渔各业生产不断发展,过去偏重粮、棉、油的单一农业生产结构被打破,多种经营和农业特产品生产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没有在农业税收政策上作相应的调整,使得农业内部粮、棉、油等农作物比较,利益偏低,其他农业特产品比较利益较高而税收偏低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征收农业特产税,使农业特产品的税收水平高于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的税收水平,平衡税负,从而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从宏观上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林牧渔各业的生产结构,从而促进农业全面均衡地发展。
(二)配合国家整个税制改革,保持农林特产税与产品税政策的连续性
在《规定》出台以前,原农林特产税规定中的一些应税产品与部分应税农林牧渔产品交叉重叠,引起了重复征税、税负不合理等矛盾,给征收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实行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后,虽然解决了某些农林牧渔产品重复征税、税负不合理的矛盾,但如果不将原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渔产品税纳入农业特产税征税,或不对农林特产税中原来与产品税交叉征税的产品调整税率,就会出现税负不平衡,财政收入下降等问题。征收农业特产税,就可以在取消产品税条件下,通过原农林特产税与原产品税中农林牧渔税目两者的征税范围的归并,以及税率的统一调整,既可避免财政收入的下降,又可防止税负出现新的不平衡,从而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