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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594页(5768字)

从理论上讲,税收制度可分为两大类,即:单一税制度和复合税制度。单一税制度,就是指国家只征收一种税。复合税制度是指国家同时征收多种税。单一税制度在各个国家的现实生活中并未付诸作用,而普遍使用复合税制度。这是由于复合税制度比单一税制度更能发挥税收的作用,复合税制税源广,伸缩性大,且弹性充分,这便于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复合税制具有平均社会财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另外,实行复合税制,多个税种同时并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这便于税收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复合税制的存在,客观上要求对税种进行分类。

税收的分类就是对税种的归类。它是根据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特征,将性质或特征相同或相近的税种进行归集和分类,以便区别其它税种,研究各类税种的特征、性质、作用和它们之间内在的联系,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由于研究的目的和分析的角度不同,税收出现多种不同的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按课税对象分类,是税收分类的基本方法,它可以分五大类,即流转额课税、收益额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和特定行为课税。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按课税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所得税、财产税、商品(劳务)税。

(一)流转额课税

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所谓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因销售或购买商品而发生的货币收入和货币支出的金额。非流转额是指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额。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流转税额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的高低以及流转额的多少,而与成本、费用水平无关,即无论课税的商品或劳务有无盈利,只要有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行为,就必须按所发生的流转额课税。这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与可靠,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也有利于配合价格在调节生产和消费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收益额课税

收益课税也叫所得课税,是按纳税人的收益额征税。收益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缴纳流转税金后的利润额。它的特点是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收益和收益的多少,而决定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它便于贯彻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具有减缓经济波动,稳定经济的作用。

(三)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因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四)财产税

财产税是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它的特点是税额的多少取决于财产的价值和数量。征收财产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适当调节产权所有人的收入,有利于限制财产的无度占有。

(五)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如饮用酒酿造行为。行为税除可以扩大财政收入的来源外,主要目的是通过征税对某种行为加以限制或加强管理监督。它对加强宏观调控以及引导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税负转嫁于人,亦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同为一人。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嫁于人,亦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是一个人。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一般有三种标准,分述如下:

1.以税源为标准划分,区别的标准与测定负税能力有关,凡是从财产的所有和所得中课征的税为直接税,它可以直接测度个人的纳税能力。凡是从所得的支出,即消费中课征的税为间接税,它可间接测度个人的纳税能力。

2.以立法者的预期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划分,凡是立法者预期税负可以转嫁出去,由纳税人经由契约关系或交易过程,将税负一部分或全部转嫁与他人的是间接税。凡是立法者预期税负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为直接税。

3.以财政机关规定为标准划分,凡是税源稳定、税收确定、纳税的人和物载于税籍的底册上,可以永久持续课征的,是直接税;凡是与人无关,仅对买卖的商品规定税率,偶然课征,没有预定事实的税,是间接税。这种划分标准仅依财政相关的规定,不考虑税收的经济性质。这个标准曾在18世纪中叶的法国采用。

以上三种划分,第二种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按这种标准划分,一般认为以收益和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各种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等,它们都是不转嫁的。由纳税人自己直接负担,是直接税。对以商品、营业收入和劳务收入等为课税对象的,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等都是可以转嫁的税,它们是间接税。

三、以税收收入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以税收收入的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实物税就是指纳税人以实物形态缴纳的税,如我国在1985年前所征收的农业税,就是以实物为主的。货币税是以货币缴纳的税,它是相对于实物税而言的。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这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决定的。

四、按计征标准进行分类

按计征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的各种税。它属于流转额税。这类税一般实行比率税率或累进税率。

按销售收入从价计征,对同一征税对象,税额的多少取决于该商品价格的高低,而不是随着成本的高低而变化。它有利于纳税人努力降低成本,注重改进产品的包装以及提高产品的质量,因为价格一定的条件下,改进产品包装和提高产品质量必然会增加产品成本,相应地企业将减少一部分利润。另外,如果商品销售价格提高的幅度小于或高于改进包装和提高质量而增加的成本,则该产品将多负担一部分税,同样也会减少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在我国,现行的税种是以从价税为主体,例如新税制中的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等,都属于从价税,并且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较大的比重。

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如重量、件数、台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而计征的各种税。所以从量税一般又称从量定额计征的税收。它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容易掌握。它比其它税率形式显得更直观,很容易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量税这种形式虽老,但仍占重要地位,例如我国的资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都属于从量税。

五、按纳税收入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纳税收入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即税款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价外附加。实行价内税的优点是:税款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国家可以用税收配合价格杠杆,来限制或鼓励某些产业、行业的生产和消费,引导企业朝国家所要求的方向发展。

价外税是按不含税价格计征的各种流转税和其他税,其税金是商品价格的附加,而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价外税与价内税的区别是,前者商品价格内不含税款,税款只是商品价格的附加;后者商品价格内包含了税款,税款的多少直接制约商品价格。但无论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税款的最终负担者都是消费者。

六、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

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指属于由中央政府征收,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的税种。它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它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有的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收。

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应把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分中央税;二是将一些与地方经济紧密相联、税源较分散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三是将那些既要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的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在各个时期,由于经济状况以及财政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所包括的内容不尽相同。我国现行分税制划分如下:

属于中央税的有: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等。

属于地方税的有: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

七、以课税的主、客体为标准分类

以课税的主客体为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

对人税是着眼于人,以人为课税的客体,汇集其收入或所得而课征的税。如古代的人丁税、现代的所得税、财产税等都属于对人税。对物税是指着眼于具体的物,以物为课征对象的税,如对各种不同种类的财产或消费的课税。

但实际上,对人税都有作为课税实体的物,对物税也都有作为课税客体的人。它们的区别在于一是以“人”为基础所征的对人税;另一个是以“物”为基础所征的对物税。

八、按税收的管辖对象分类

按税收的管辖对象,可分为国内税和国际税。涉外税是指对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对内外联合法人征收的税。

九、按课税权行使的方式为标准分类

按课税权行使的方式,可将税收划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经常税是指每年按法律的规定连续课征的税,用以保证国家经常性费用的支出。

临时税是指国家出于某一特定目的,或者国家处于非常时期特别征收的税。它只是在规定的年度内才能征税,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批准通过才可实施。

经常税与临时税的界限并不绝对,有许多经常税是由临时税延续而形成的。

十、按国家预算收入口径和征收管理机关分类

税收可分为工商税、农业税和关税。

工商税是指除农业税、海关税以外的各种税,它主要由我国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农业税是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以农牧业收入和农村耕地为对象课征的税如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等。

海关税,是指由我国各级海关负责征收,对进出口国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物品征收的税,如关税,进口税等。

这是我国税收分类的一种特殊形式。

十一、按税收与社会再生产环节的联系分类

可将税收分为生产环节课税、流通环节课税、分配环节课税、消费环节课税、财产环节课税和投资环节课税。

生产环节课税是对占用国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智力资源,并且在生产经营中获取较大收益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流通环节课税:是指对处在流通过程中的商品劳务课征的税。

分配环节课税:是指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收入所征收的税。

财产环节课税:是指对纳税人占有、使用、转让财产行为所课征的税。

消费环节税:是对某些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所征收的税。

投资环节课税:是指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投资活动,主要是基建投资课征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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