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04页(4158字)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对不合格党员要首先进行教育,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提高他们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帮助,认识和觉悟有所提高,愿意改正缺点错误,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争取做合格党员的,可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处理。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经过限期改正仍无转变的应予除名。

凡是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不愿意改正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从党内除名。

凡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主动要求退党的,应当同意其退党。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在支部大会上除名。

(1)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要注意把认识问题与立场问题区别开来。不要将由于受“左”的影响较深,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说成是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要注意把能力问题与思想品质问题、无意与故意区别开来。有的主观上愿意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有限,造成工作上失误。这与思想品质不好,弄权谋私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是有区别的。

③要注意把愿意转变与不肯改正错误区别开来。不合格党员并非都是不可教育、不会转化的。对那些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留在党内,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应当热诚欢迎,耐心帮助。对经过组织帮助教育仍然坚持错误屡教不改的人,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从党内除名。

④要注意把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区别开来。由于党组织不健全,软弱瘫痪,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等组织上的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履行义务,不能责怪其本人主观上不愿尽党员义务。对年老体弱,有实际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年老党员,党组织不能把他们看成是革命意志衰退,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而当作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对这些年老党员,党组织应该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鼓励他们力所能及地参加党的活动,力所能及地发挥作用。

⑤要注意把违纪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有的党员是违犯了党的纪律,犯了错误,他们应受到党的纪律的处分。有的经过全面考察他的一贯表现,并没有丧失继续做一个党员的条件,则应根据他们的错误性质、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有的错误十分严重,造成很坏影响,给党和国家与人民带来严重损害,已丧失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的资格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不合格党员有的并无严重错误,而是不起党员作用,缺乏应有的先进性,有的消极落后,表现还不及群众,经过教育和帮助又无转变,已经丧失了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起码条件。对这些党员,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劝退和除名不是党纪处分,所以要把违纪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才能按照不同性质作正确处理。

⑥要把一贯性与偶然性区别开来。有的党员长期消极落后,而有的党员仅一时糊涂,说错了话,做错了事,是属于偶然性。对长期消极落后与一段时间因某些原因不起作用要区别开来。对长期消极落后的党员要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置;对本来表现积极因某些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起作用的党员,主要是提高其觉悟,教育他不忘自己的政治身份,努力发挥党员的作用。

⑦要把坚持正确意见、敢于开展批评与不服从组织领导、组织观念淡薄区别开来。有的党员敢于坚持正确意见,敢于对领导上的缺点、错误开展批评,这种精神应该得到赞扬,不能视为不服从组织领导、不听从组织意见。有的党员表面上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组织意见,对正确意见不坚持,对领导的缺点不批评,这并不是组织观念强的表现。要按照党的原则来看待这些问题。

⑧要把合法的与非法的区别开来。有的党员做错了事,犯了错误,但没有违法。在处理时就要与违法行为有所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⑨对于党员信仰宗教和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察”期间,如坚持错误不改,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当开除出党;党员违纪情节较轻,受留党察看以下党纪处分的,本人已经认识错误并有了改正的,不应再作为考察其是否合格的依据;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对问题缺乏认识,丧失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可考虑作不合格党员处理。

(2)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几种办法:

①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共产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在认定某个党员不合格,决定劝其退党时,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该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楚其落后的原因,有无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认真慎重地作出决定。

劝党员退党,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的一半,才能通过。将支部大会决议形成书面材料,由本人签署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党员被劝退以后,其《入党志愿书》仍保留在本人的档案里,不要随便处理。

②限期改正。有些不合格党员在经过组织教育帮助后,认识了错误,表示愿意改正,强烈要求留在党内,决心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规定时间改正错误。报上级党委审批时,上级党委在发出限期改正的通知中,要明确该同志必须改正的主要问题和限期改正的期限(起止时间)。一般限期改正的时间不超过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后,支部大会根据他本人在此期间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讨论。对确实改正了错误、发挥了党员作用,合乎党员条件的,可留在党内。对仍未改正错误的,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时间,应该按照党章规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在限期改正期间,该党员仍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如在限期改正期间调动工作单位,原单位应负责将其材料和情况在其转组织关系时一并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新单位的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考察,按期讨论,确定是否需要劝其退党。

③退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无论何种情况,凡党员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主动提出要求退党的,党组织应当同意其退党。

有些不合格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劝其退党、除名的决定后,如果本人提出退党,可以为其办理退党手续。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仍应开除党籍。

④除名。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者,就应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他除名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讨论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并作出决定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如果本人接到通知而拒绝参加,支部大会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在决定将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时,应弄清他是否确实“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基本前提。如果他还有一定理由或不是“连续六个月”,其间也参加过组织生活、交纳过党费、做过党的工作,就不能随意将他视为自行脱党。在发现有的党员有“三不”行为时,应及时加强教育、提醒,促其改正。

(3)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②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指定人找该党员谈话,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转告民主评议的结果。有关表现的事实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听取其意见。

③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报告该党员的主要问题和帮助教育过程、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在全体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讨论时,可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的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才能通过。

④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时,应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被处置者本人有表决权。如本人拒绝出席讨论处置他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仍可对他作出处置决定。

⑤党支部大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经上级党委批准后方能生效。党支部应同被处置者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⑥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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