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登记中受到处理的党籍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21页(755字)
党员登记,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党员资格进行审查和重新确认。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准予登记,即承认其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即取消其党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
党员登记是特殊形式的党员民主评议,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和历史情况下,为了有重点地解决党内存在的主要问题所采取的加强党的建设的措施,也是对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进行审查与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为了清除党内的敌对分子、反党分子,消除政治隐患,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历史上,我们党曾先后五次进行过党员登记,即:井冈山时期的党员登记、建国初期整风整党运动中的党员登记、“四清”运动中的党员登记、1983年开始的全面整党中的党员登记和1989年政治风波后在部分单位进行的党员重新登记。
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中共中央在1983年的整党决定中,在1989年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在部分单位进行党员重新登记工作的意见中,都曾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对党员不予登记的范围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组织处理的形式主要有:①准予登记;②不予登记;③暂缓登记。暂缓登记是对错误较轻、愿意接受党的教育、决心悔改的,或错误未查清、检查不深刻、群众不满意,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党员的组织处理形式。暂缓登记时间为一年,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准予登记;仍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党员暂缓登记不是纪律处分,党员在暂缓登记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义务和其他权利则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