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28页(255字)
认真做好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转递工作,是地方和有关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本原则是: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或民政)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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