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19页(732字)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3)定性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5)手续完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纪委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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