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阶级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34页(803字)

工会的阶级性表现在工会的组织成分只能是由工人阶级的成员所组成,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非工人阶级成员是不能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新《工会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人阶级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工会会员只能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凡是这样的劳动者,都可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参加工会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可以参加工会。

工会的任务是为工人阶级的利益而斗争,工会活动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利益。早期的中国工运,争取和维护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是其活动的主要内容。随着克思主义的产生和传播,工人阶级政党的建立和对工人运动的领导,革命的工会把废除雇佣劳动制,争取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斗争的目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一个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变成了国家的领导阶级,它作为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始终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然要作为工人阶级群众利益的重要代表者和维护者,为工人阶级利益服务,为实现工人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而奋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工会要组织并代表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保持工人阶级的本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这些都十分鲜明的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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