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6页(760字)

近些年来,有些退役军人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有的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游离于党组织管理之外。为此,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出通知:

(1)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工作。在重视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要重视待安置退役军人团员的管理工作。

(2)部队各级党组织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党员要加强党的组织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在退役后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自觉接受地方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旅团政治机关每年要将退役军人党员名单(含姓名、入党时间、退役时间、家庭住址等)及时通报给其安置居住地县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执行预备党员军人原则上不得退役的规定,确需退役的,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向地方党组织介绍教育考察的情况。

(3)要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地方安置部门可以建立接收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收其交纳的党费。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应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接转组织关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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