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13页(472字)
1995年5月,中央组织部对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问题,作了如下通知:
(1)凡是由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在出境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国家教委出国人员集训部。由集训部填写《党员情况登记表》,每月汇总一次,交国家教委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并加盖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公章后,通过机要交通寄到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
(2)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所属高等院校、科研及行政机构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在出境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备案后,将党员证明信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机关党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部委机关党委负责填写《党员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每月汇总一次,通过机要交通寄到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