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页(1043字)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是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第5款,以及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规定,为了进行联络、磋商及交换情况的需要,由中英两国政府同意成立的机构。成立联合联络小组的目的为:求得《联合声明》的有效执行,并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
联合联络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即1985年5月27日成立,将工作至2000年1月1日为止。联合联络小组的组成是由中英双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级的首席代表和另外4名小组成员,以及每方所派不超过20名的工作人员。联合联络小组是联络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不参与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联合联络小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只在联合联络小组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
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为:①就《联合声明》的实施进行磋商;②讨论与1997年政权顺利交接有关的事宜;③就双方商定的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具体讲,在联合联络小组成立到1997年7月1日的前半段时期中审议的事项包括:①两国政府为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独立关税地区保持其经济关系,特别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参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种纤维协定及其他国际性安排所需采取的行动;②两国政府为确保同香港有关的国际权利义务继续适用所需要采取的行动。
在联合联络小组成立到1997年7月1日的后半段时期中审议的事项包括:①为1997年顺利过渡所要采取的措施;②为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就此类事项签订协议所需采取的行动。
联合联络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经中英双方协议,联合联络小组可决定设立专家小组以处理需要专家协助的具体事项。
联合联络小组自1988年7月1日起以香港为主要驻地。联合联络小组每年至少在北京、伦敦和香港三地各开会一次。联合联络小组成员在上述三地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联合联络小组的讨论情况须加以保密。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成立后,就广泛的议题,包括过渡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磋商,为保证香港的繁荣和平稳过渡起到了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