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组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页(1122字)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6月18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
起草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他们是:马临、王汉斌、王叔文、王铁崖、毛钧年、包玉刚、邝广杰、司徒华、邬维庸、刘皇发、安子介、许家屯、许崇德、芮沐、李后、李国宝、李柱铭、李裕民、李福善、李嘉诚、萧蔚云、吴大琨、吴建璠、张友渔、陈欣(女)、陈楚、邵天任、林亨元、周南、郑正训、郑伟荣、项淳一、荣毅仁、胡绳、柯在铄、查良镛、查济民、费孝通、黄彝民、勇龙桂、莫应溎、贾石、钱伟长、钱昌照、郭棣活、容永道、姬鹏飞、黄丽松、黄保欣、释觉光、鲁平、裘劭恒、雷洁琼(女)、廖晖、廖瑶珠(女)、端木正、谭惠珠(女)、谭耀宗、霍英东。主任委员姬鹏飞,副主任委员安子介、包玉刚、许家屯、费彝民、胡绳、费孝通、王汉斌、李国宝,秘书长李后,副秘书长鲁平、毛钧年;其中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
考虑到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在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36名内地委员中,包括有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15人,各界知名人士10人,法律界人士11人。香港委员23人,包括香港工商、金融、文化教育、法律、工会、宗教等各方面的人士。由于香港工商界对维持香港的稳定、繁荣关系重大,所以吸收了香港工业、商业、金融、地产、航运界中的8位知名人士参加。香港委员中还有香港行政、立法两局的议员和香港法院的按察司,他们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起草委员会工作的。这样的安排,既照顾到香港的各个方面、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可更好地反映香港各界同胞的意见、要求和愿望,使起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能够更加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长达4年零8个月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到1990年2月举行第9次全体会议时,由于郭棣活、费彝民、贾石、钱昌照4位委员先后逝世,查良镛、邝广杰两位委员辞职,李柱铭、司徒华因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而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其起草委员职务,委员人数减至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