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6页(715字)

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按照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正式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有其特殊性。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这时就应产生第一任特区的行政长官。但由于这时既不可能制定特别行政区的选举法,也不可能根据选举法选出选举委员会,所以无法采用如第二或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考虑到1997年政权交接的顺利过渡和衔接,以及第一届行政长官产生的特殊条件,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专门拟定了上述第一届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规定: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特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组成及其有关事宜。筹委会负责筹组特区第一届政府推举委员会,该推举委员会由400名代表香港各界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在当地以协商的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特区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此产生第一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996年10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第一任行政长官入选产生办法》。1996年11月2日,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成立,于12月11日在香港选举董建华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同年12月16日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任命董建华为第一任行政长官,1997年7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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