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0页(871字)
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并且为香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港人的切身利益。1997年前香港的国籍制度适用英国1981年制定、1983年在香港实施的国籍法。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保证国籍法的顺利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作了相应的法律解释。
1.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2.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公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3.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的身份,根据中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4.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6.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