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货币金融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页(971字)
从维护香港国际化城市、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出发,基本法第109条至第11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货币金融的基本政策。一方面,基本法第110条明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另一方面,基本法为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制定了基本政策性内容:
(1)基本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特别行政区要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九七前香港各种金融机构,只要其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自由经营法定的业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自行制定一系列货币金融政策,来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
(2)基本法第112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各种市场,并要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不实行外汇管制,意味着在香港外汇可自由进行交易,政府一般不加干预。这一规定基本上保留了九七前香港政府实行的金融政策。
(3)基本法第111条规定,港币为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发行权属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在确知港币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发行港币。同时还规定,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要求港币的发行要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主要是从稳定市场、防止通货膨胀的目的出发。港币只有在有了百分之百的准备金后,人们才对其有绝对的信心,政府也才能维持它专利发行的货币的币值。
(4)基本法第11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这一规定与九七前香港实行的外汇基金制度基本一样,可以说是九七前香港外汇基金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总的说,在货币金融制度方面,基本法保留了九七前香港政府实行的有关政策,目的在于希望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有一个持续稳定的状态和发展。同时,从稳定香港社会,有利继续对外开放,防止通货膨胀的考虑出发,对港币的发行作了必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