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页(1073字)
1995年6月2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五次大会上,国务院副总理、预委会主任钱其琛代表国务院宣布了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七条基本原则和政策。其依据是“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的方针。九七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九七后香港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港台两地的民间交往,香港同胞、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应予维护,以促进两地共同繁荣。
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
1.港、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2.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香港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香港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3.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4.台湾居民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香港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为方便台湾居民进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6.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7.台湾现有在香港的机构及人员可继续留存,他们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香港的安全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