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页(3761字)
基本法第三章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其他人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
1.平等权
基本法第25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指的是,只要是香港居民,不论他是永久性居民还是非永久性居民,不论他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籍人土,在法律面前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一律平等地享有基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如果居民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就根本谈不上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施及保障。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香港居民有权参加本地区和国家的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选举和被选举权
基本法第2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参政权的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的基本方针。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选举权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普遍享有,但是被选举权的行使还需要遵守基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基本法规定只有年满40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才可以选为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以选为立法会议员,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可见,在被选举权方面,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籍人土尚有一定差异。
(2)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罢工的自由
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这些都是香港居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愿望以及参加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自由权利。
3.人身自由
基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迁徙自由。
人身自由是保证居民从事社会政治活动、享受其他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基本法第28条规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此外,基本法还在第87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所有这些规定,以及条文中将“任意或非法”并用,都为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29条规定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同时还规定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居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居民的人身自由密切联系,是关系居民的生活、休息和工作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限制的例外情况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②由有关机关且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这一规定,对于保障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这一基本权利,维护人们之间的正常联系和国际交往,十分必要。
根据基本法第31条的规定,香港居民的迁徙自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②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③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基本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与我国宪法比较有很大的特点。我国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这完全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迁徙自由是可以做到的,因此,将此写进了基本法。
4.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是指保持自己喜欢的行为原则以及根据此种原则生活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参加或不参加任何公开的宗教仪式的自由。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都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基本法第32条同一条文两个不同条款分别规定了上述这两种自由:“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5.选择职业的自由、学术自由和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自由
一般说来,法律上不存在任何歧视的规定以取消某人具有从事某种职业或专业的资格。基本法肯定了这一基本原则,第33条专门规定了“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学术自由和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是香港居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基本法第34条规定:“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一规定对发展香港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6.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即提起诉讼的权利,也称为诉讼权。诉讼权利表明一个人是否具有向他人要求给予救济或补偿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基本法第35条规定的香港居民的诉讼权利,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②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③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7.社会福利和婚姻自由的权利
社会福利旨在保护个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死亡或失业而遭受损失。基本法第36条规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表明对香港居民享有福利待遇的权利,以及对保护广大劳工合法权益的重视。
基本法第37条规定:“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基本法的这一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另一方面也就是保障在特别行政区将不会强制计划生育。
基本法在设上述专章第三章集中规定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在其他有关章节,也对香港居民的一些权利和自由作了规定。如第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第21条规定香港特区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等等。可见,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关于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
(1)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赋予了多层次的保障。针对香港居民组成的特点,不仅规定香港居民所一般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也规定了其中的永久性居民和中国公民的权利,还专门规定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此外,在明文规定香港居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规定香港居民享有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适用的情况,基本法规定这些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基本法除设专章规定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外,还在其他有关章节中作了一些规定。通过这几个层次的规定,广泛和全面地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2)本法所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是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如保护私有财产权、迁徙和出入境的自由、自愿生育的权利和对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具体规定等等。基本法还明确规定,有关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均以基本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