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的组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页(1250字)

根据《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的规定,立法局议员包括:港督,作为立法局的当然主席(1991年立法局副主席代他主持会议,1993年立法局议员互选主席);当然官守议员,现任为布政司、律政司和财政司;委任官守议员,由总督逐次委任,他们与当然官守议员一起,合称为官守议员;由总督逐次委任的委任议员为民选议员。

总督根据经御笔签署及盖上御玺的训令,或由总督奉皇室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谕,以盖上官玺的文件来委任立法局议员。官守议员和委任议员,根据御笔签署及盖上御玺的训令,经皇室同意下,出任该局议员。在不违反经御笔签署及盖上御玺的训令条件下,民选议员依照香港殖民地现行法律,享有或免去立法局议席。

总督认为有足够理由时,可在等待皇室批准期间暂时中止在任的官守或委任立法局议员行使其职责,立即透过皇室的一名重要国务大臣呈报皇室。中止令一经皇室透过皇室之一名重要国务大臣批准,总督得立即以盖上香港殖民地官玺的文件,撤销该官守或委任议员的委任,其席位即空缺。

任何立法局委任议员,按照香港现行法律规定,由于下列情况而使其席位空缺,总督将以书面公布该委任议员的席位空缺,是项公布立即刊登在“香港政府宪报”上,该人士即停任立法局委任议员:①根据特定法律而持有任何官职或曾被革职;②因被裁定违反法律;③因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刑罚;④因破产或负债;⑤因多次缺席立法局会议;⑥因他已被选为立法局民选议员。

立法局官守议员如失却公职,其议席亦即空缺。

除当然官守议员或民选议员以外,遇有议员辞职,或死亡,或当议员席位空缺,或被暂时中止行使立法局议员职责,或被总督盖上官玺的文件宣布不能行使职责,或离港,或出任署理当然官守议员,总督得盖上本港官玺的委任证书指派一名临时立法局议员取代之。当官守议员合法地兼任其他职位,在他兼职期间,总督可以盖上官玺的证书委任另一人出任临时立法局议员,其议席的撤销程序如前述。总督委任临时立法局议员,须即时呈报皇室。

受委者得在皇室同意下取得席位。若皇室不批准其委任,或总督撤销其委任,或另有人被正式委任为立法局议员,或他暂代的议员复职,该临时议员须退位。

进行立法局民选议员的选举时期,是在立法局解散后的3个月内举行;民选议员空缺,应依法进行补选。

1995年9月18日,香港立法局选举60名议席全部产生,这是英国结束对香港殖民统治前进行的最后一次立法局选举。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决定,港英的最后一届立法局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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