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领域禁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3页(1000字)

根据《皇室训令》第26条,有些立法领域列为禁区,不允许港督和立法局越过雷池半步,除非港督事前已获国务大臣的同意,或者议案中包括有接到国务大臣同意的通知后才可执行的条款。

港督和立法局的立法禁区包括:

1.可能使国务大臣在下院感到为难的法案,事先需得大臣同意。

2.影响到公安的法案,因为涉及政府执行人员和公众的反应,可能冲击稳定,需预报给大臣同意。

3.离婚法律。香港婚姻法律实行普通法,当英国法律有变动时,香港婚姻法律也在立法局修订。

4.货币及发行纸币。香港的货币以外汇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作为后盾。港府的外汇资产全部转入外汇基金,以保证港币的稳定,必要时以干预外汇市场的手段调整港元币值。《外汇基金条例》规定,作出某些行动之前要征得国务大臣的同意。

5.银行及银行业务惯例。香港是金融中心,有关法例或惯例之变动,需慎重行事,以免影响香港金融中心地位。

6.任何与对英国有束缚力条约不一致的事情。因为,英国会同其他国家签订条约,而香港作为伦敦管治下的地区亦应遵守这些条约,对此,立法局立法不能违背。

7.武装力量的纪律及管制。这是英国国防部的权力范围,地方立法机关不能干预中央政府的权限。

8.征收级差税款。这牵涉到自由经济体系变动,须慎重行事。

9.任何损害不居住在香港的英籍居民的权利、财产、贸易或航运利益。这是保护英国在港的商业利益。

10.对非欧籍人士的歧视性立法。

11.以前英国不批准或不同意的任何条款。

由于港督与立法局长期遵守《皇室训令》第26条,因此,避免了英国政府否决港督会同立法局通过的法律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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