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原讼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4页(554字)

最高法院原讼法庭又称“高等法院”,成立于1844年,其法官称“按察司”。高等法院内设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也较广。最高法院设有书记处,主管为经历司。

最高法院原讼庭在刑事和民事方面都有无限管辖权。但确切地说,应该是有下限而无上限。民事法庭受理金额超过6万港币的索赔案;刑事法庭受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制毒和贩毒等。另外,最高法院原讼庭还受理裁判司署、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1名按察司独审,不设陪审团;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由1名按察司会同7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起审理。被告犯罪与否,由陪审团认定,但至少以五比二的多数方可定罪,否则宣告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犯罪的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高等法院有权判处终身监禁和死刑,但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陪审团一致通过才可以判决罪名成立。

律政司可以请求由两名法官一起审判,这种审判叫做会审,但较少用。

高等法院审判程序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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