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察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3页(944字)
港英政府最高法院的法官称按察司,其中首席按察司是最高法院的首长,又是香港司法机关的最高首长。
根据《香港最高法院条例》,出任高院按察司的资格为:
1.必须是在香港、英国最高法院承认的大律师,未任大律师前任律师亦可,并须有不少于10年律师执业经验。
2.在香港、英国或其他英联邦国家最高法院承认的大律师,未任大律师前任律师亦可,并须有10年下述工作经验(一项或多项):①曾出任英国殖民地法律服务之成员;②曾出任英女皇海外服务司法部之成员;③曾出任英女皇海外司法部之成员;④根据《地方法院条例》第4及第7条委任之地方法院之法官;⑤根据《裁判司条例》第5条所委任之永久裁判司;⑥根据《律政人员条例》第2条定义之律政人员;⑦在《注册署(编制)条例》内所列明有法律专业的人员;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所委任之法律援助处长、副处长、助理处长或法律援助官。
最高法院的按察司,由港督推荐,并由港督遵照英皇经由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颁发的训令委任。高院按察司通常都由地方法院法官递升,或由海外招聘或选用在律政署服务的官员中提升。
根据《英皇制诰》的规定,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的法官是终身制,不能罢免,除非该法官出现再无能力执行职务或行为不检的情况。罢免这类法官的权力归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其程序如下:当港督认为某一法官不能再行使职权时,他就必须委出一个审裁庭调查此事,审裁庭应就调查结果向港督提出建议。该审裁庭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两名曾经在没有审判权限制之英联邦法庭任职的法官组成。如果审裁庭建议港督不把事情提交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则此事自动了结,该法官留任;如果审裁庭建议港督把事情提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港督必须遵从此种建议。只有在枢密院同意后才可罢免该法官。港督可以在委出审裁庭之后中止该法官之职权,但如果审裁庭反对把事件提交枢密院处理的话,或枢密院建议皇室反对罢免的话,则该中止令便遭取消,恢复该法官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