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庭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8页(636字)
死因裁判庭是香港的一个专责法庭,专门负责研究死者的身份和死因。《裁判司条例》规定,裁判司有权调查各种突然死亡和横死的原因,调查在可疑的情况中发生的死亡,在香港发现的或被带入香港的尸体,从而被赋予对发生在其他国家的死亡进行调查的权力。1980年前,死因裁判官由裁判司兼任。自1980年起,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由总督任命一名常任死因裁判官行使上述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首席按察司可以指定1名裁判司代行死因裁判官的职责。
死因裁判庭不是进行争论的法庭,只对发生死亡的时间、地点和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律政司提出书面报告。死因裁判官如果决定对某个突然死亡或横死案件不进行调查时,必须把材料呈送律政司,律政司可以酌情要求他进行调查。死因裁判庭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律政司和警方决定提起诉讼和进行侦讯的依据。
死因裁判官可以单独开庭,也可以与由3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起开庭。如死因情况复杂、意见分歧时,需由陪审团参加协同研究。对于发生在狱中或在警察看守所里的死亡案件的调查,必须有陪审团参加。倘有陪审团列席,则视多数陪审员的决定为陪审团的决定。
死因裁判官有权签发逮捕状,但他很少行使这种权力,因为这是要由律政司来决定其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刑事起诉。死因裁判官有权下令进行验尸或尸体解剖。
上一篇:儿童法庭
下一篇: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