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组成和职责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01页(643字)
陪审团是一群从香港永久居民中随机抽选的人。每个陪审团由7位居民组成。所有年龄在21~65岁之间的居民,如符合某些条件,便有资格和义务被随意抽选,成为一件案件的陪审员。其中一个主要资格是必须充分掌握英语,能够理解审判的性质以及法官和律师的发言。担任陪审员是香港居民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并且每天可以获得50元的津贴。
最高法院原讼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是否有罪,需由陪审团决定。在传讯犯人以后,如果被告以无罪抗辩时,陪审团应宣誓入座,开始进行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法官一般不会免除陪审员的陪审资格。从1971年开始,被告辩护律师有权在审判之前任意要求更换5名陪审员。经过更换5名之后,除非能提出正当的反对理由,不得再行反对任何陪审员参加陪审。但是,检察官则可以要求任何陪审员离席,即除非应邀到庭而在场可供候补的陪审员人数不足,被要求离席者不得参加陪审团陪审。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团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与案情有关的一切事实以及双方的陈词。法官对陪审团就适用的法律作出解释和引导后,陪审团就退庭商议。陪审团入密室后,以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为根据,依法对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裁定。如果该陪审团未能作出裁定,则这个陪审团可予以解散,另组陪审团,重新进行审讯;如果作出无罪裁定,法官即可当庭宣告被告无罪释放;如果作出有罪裁定,法官即可根据罪行的轻重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