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合理运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58页(741字)

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免除责任或限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条款。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经常被运用,这些条款经常出现在一些标准格式的合同或票据合同中。从理论上讲,免责条款往往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常表现出不公平的特点。为求公平,香港法律对免责条款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表现在下述方面:

1.需免责一方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免责条款明确通知对方,特别是在有关的标准合同中,当事人不能简单地把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交给对方就算了事,应在对方同意订立合同之前,详细说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2.免责条款须在合同订立前提出。合同订立后,一方提出免责条款的无效。比如,旅客住旅店,租房合同在接待处已经订立,旅客进房后看到墙上的免责条款通告已经在合同订立之后,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无效。

3.免责条款的含义须清楚明确,不得含糊。比如,不能简单地说:“某方不负任何责任。”

4.法院在解释免责条款时往往用不利于他的方法,这被称为“反立约人解释法规”的原则。

5.如果受害一方以基本违约为理由认为合同已解除,那么整个合同连同免责条款都终止。违约一方不得再利用该免责条款。这被称为“基本违约原则”。

6.成文法对责任限制条款有明确规定,这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社会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也不得违反成文法的规定,再自行决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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