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64页(1145字)
合同转让,通常是指合同的一方将合同上的权利或义务或两者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在香港法律中,没有禁止合同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
合同转让一般有下述三种情况:
1.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合同一方将其合同上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在现代法律中没有阻止合同当事人将他们现存的合同权利转让亦即过户给第三方的规定。”——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p267)。除了具有人身性质或相互信任关系的合同权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法例虽无此明确规定,但在有关判例中认为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比如,雇主不得将要求他的雇员为他工作的权利转让给别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并经转让人签字,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
2.合同义务的转让。即合同一方将自己应负的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义务的转让是通过债务更新的方法进行的。“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的唯一可能的办法是通过债(义)务更新的办法,这种办法要得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实际上,债(义)务更新等于旧义务的消除和新义务的产生,而不是把义务从一个人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同上引述)合同义务转让,除必须要有书面协议外,还必须得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比如,债务人甲征得债权人同意,和乙签订合同义务转让的协议,把合同义务转让给乙,由乙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3.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即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多见。“根据判例,未经合约另一方同意,合约上的责任不可转让给别人。实际亦很少人愿意只承担合约上的责任。一般是利益和责任一起转让。”(李宗锷《香港合约法与公司法》)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同样须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和第三人签订书面协议。
关于合同转让,要注意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合同一方转让合同上的利益给第三人时,不得损害合同另一方(债务人)的利益,即“债务人不应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而受到损害”的原则。基于该原则又派生出两条规则:第一,一旦债务人接到转让人和受让人关于合同转让的通知,就必须向受让人而不是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若仍向原债权人履行是不能解除义务的,受让人仍可要求债务人履行。第二,合同转让后,债务人依原合同规定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比如,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抵销债务的权利的话,那么,他同样可以对受让人行使该项权利,这就是合同的转让必须“以公平为条件”原则的体现。